星展炫晶御璽卡

星展炫晶御璽卡現金回饋注意事項
  1. 星展炫晶御璽卡現金回饋活動僅適用於星展炫晶御璽卡正附卡持卡人。
  2. 換算為現金回饋的刷卡消費金額僅限於一般消費而不包含下列列示項目:【信用卡年費、全聯福利中心之儲值/各項消費、歐洲經濟區實體商店通路之刷卡消費、循環信用利息費用、逾期手續費、預借現金金額(ex:分期預借現金專案之每月應攤還本金、ATM 提領現金、賭場兌換籌碼等)、分期付款之每月應攤還本金及其手續費及利息(ex:特約商店分期付款、分期輕鬆購、帳單輕鬆分、來電輕鬆分等分期付款專案)、境外投資交易平台(包含但不限於eToro)、餘額代償、各項稅款(ex:個人綜合所得稅、查核定稅、房屋稅、地價稅、營業稅、牌照稅等)、各項政府機關規費及罰款、中華電信各項電信資費、水/電/瓦斯(天然氣)等公用事業費用、學雜費、醫指付/電子化繳費稅處理平台/「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公務機關信用卡繳費平台(適用之事業機構及醫療院所請依各繳費平台網頁公告為準)、e政府服務平台繳款(包括但不限於學雜費、政府機關規費等)、其他一般信用卡相關各項手續費用、提供之信用卡小額支付特約商店之消費(ex: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等) 等。】
  3. 新增國內消費(見 3.1.)享基本現金回饋比率為 1.2%,新增海外消費(見3.2.)除享基本現金回饋比率1.2%外,更加碼現金回饋比率至2.52%。

    3.1. 國內消費係指交易商店之國別為台灣地區且交易幣別新台幣之一般交易。

    3.2. 海外消費係指交易商店之國別非台灣地區或非以新臺幣為交易幣別並由本行於帳單上同時列示收取該筆交易之國外交易手續費者。

  4. 現金回饋計算週期及方式說明:

    4.1 現金回饋計算週期為每期帳單所列示之一般消費做計算。(正卡與附卡合併計算)

    4.2 回饋計算方式為區分國內消費及海外消費後,以下列公式計算:

      • 國內外新增消費金額 × 1.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整數位)
        + [海外新增消費金額 × 1.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整數位)] × 海外加碼倍數1.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整數位)
        - 國內外退貨金額 × 1.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整數位)
        - [海外退貨消費金額 × 1.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整數位)] × 海外加碼倍數1.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整數位)
        *現金回饋之加總週期係以台灣時間之實際系統交易日為準,若廠商請款日不在當期之帳單結帳週期,則該筆交易視為次月交易。
  5. 現金回饋計算範例說明:

    王先生為星展炫晶御璽卡卡友,2020年10、11月份帳單有下列消費,以「星展炫晶御璽卡」之現金回饋方式計算。

    消費入帳日

    消費類別

    消費金額

    現金回饋(四捨五入至整數位)

    2020年10月份帳單

    10月5日

    國內加油

    NT$5,000

    NT$231=(NT$5,000+NT$1,500+NT$8,000)x1.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整數位)+ [NT$8,000x1.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整數位)]x1.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整數位)-(NT$2,000+NT$1,000) x1.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整數位)- [NT$1,000x1.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整數位)]x1.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整數位)=NT$174+NT$106-NT$36-NT$13

     

     

     

     

    10月6日

    國內飯店

    NT$1,500

    10月7日

    國內商店退貨

    -NT$2,000

    10月8日

    海外訂房網站

    NT$8,000

    10月12日

    海外退稅

    -NT$1,000

    回饋合計(將顯示於次期帳單並折抵次期帳單):NT$231

    2020年11月份帳單

    11月5日

    國內加油

    NT$2,000

    NT$24=(NT$2,000x1.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整數位)

    2020年11月份帳單應繳金額 NT$1,769 (NT$2,000-NT$231)

  6. 現金回饋將以自動折抵方式,於次期帳單中將當期帳單所得之現金回饋自動折抵次期帳單之消費金額,次期未折抵完畢之現金回饋可累計至次次期繼續折抵,直至扣完為止。現金回饋無法折抵帳單信用卡年費、循環信用利息、逾期手續費、預借現金手續費及利息、分期付款專案之手續費及利息(ex:特約商店分期付款、分期輕鬆購、帳單輕鬆分、來電輕鬆分等分期付款專案)、其他一般信用卡相關各項手續費用。現金回饋不得要求轉發現金或以溢繳款名義退回或更換其他商品。

    *當期帳單所得之現金回饋將列示於次期帳單並自動折抵次期帳單金額。

  7. 如有退貨交易,或因簽帳單爭議,或使用信用卡辦理國外消費退稅或其他原因而退還款項者,本行得隨時列為帳單新增消費之負項於帳單中調整扣回。
  8. 持卡人若有以下任一情事者,將喪失參加本活動之資格,所有尚未折抵之現金回饋將自動失效:持卡人自行停用星展炫晶御璽卡、持卡人掛失星展炫晶御璽卡超過三個月未完成補發新卡手續、持卡人被本行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終止星展炫晶御璽卡之契約或星展炫晶御璽卡卡片到期未獲本行續發新卡等之情事,或有其他違反信用卡約定事項之情況。此外,持卡人若有延遲繳款、未繳款或未按時繳付最近一個月帳單上所示之最低應繳款項、或被暫時停止使用星展炫務御璽卡之權利者,持卡人於繳清全部款項或星展炫晶御璽卡使用權利回復前,不得參加本現金回饋活動。
  9. 活動期間:2023/07/01~2023/12/31,本行保留變更或終止本活動之權利。另官網與權益手冊內容若有不同,悉以本行官網公告內容為準。

歐洲經濟區刷卡消費係指交易商店之國別為歐洲經濟區之國家,目前包含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克羅埃西亞、賽普勒斯、捷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義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荷蘭、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瑞典、冰島、列支敦斯登和挪威,上述國家若有異動,以英國政府網站https://www.gov.uk/eu-eea公告為準。

 

注意事項
  1. 本優惠限星展炫晶御璽卡(以下稱「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如有下列情形者,將喪失本活動優惠之權利: 有停用、停卡、掛失超過三個月未完成補發新卡手續、延滯繳款或其他違反信用卡約定條款之情事者。
  2. 本優惠須透過Agoda X Visa專屬網頁https://www.agoda.com/c/visatw預訂,並以星展炫晶御璽卡刷卡付款方可享有折扣優惠。
  3. 本優惠不適用於直接進入Agoda網頁(www.agoda.com)或Agoda App之預訂交易,且客戶將不會獲得退還相關折扣款項。
  4. 本優惠折扣僅適用於指定的預繳模式飯店且即時支付房費時適用,請選擇有特別標示適用額外優惠標籤的住宿。詳情請參閱網站常見問題。(非預繳模式飯店會有注意提示。)
  5. 本優惠折扣僅適用於稅前飯店房費,不包含當地稅項及服務費。
  6. 本優惠不可同時與其他優惠併用,且折扣優惠不能兌換現金或其他贈品。
  7. 本優惠可能不適用於累積Agoda會員獎勵計畫。
  8. 凡透過Agoda X Visa專屬網頁訂房,於訂單成立結帳時,線上刷卡付款之幣別為「新台幣」,且會顯示星展炫晶御璽卡折扣金額。若無顯示折扣金額而進行交易,交易後不得要求退還其折扣金額。
  9. 本網站為國外授權網站,發卡銀行將另行收取國外交易相關手續費用。
  10. 本優惠僅適用於Agoda配合之飯店、房間類型及地區,空房數量須以個別飯店房間供應而定。
  11. 持卡人須於入住時向飯店出示與線上訂房交易相同之星展炫晶御璽卡。取消或更改預訂須直接透過Agoda X Visa專屬網頁:https://www.agoda.com/c/visatw,且須受各預訂飯店之條款及細則約束。詳情請查閱預訂確認電子郵件或聯絡Agoda客戶服務人員(於www.agoda.com點選客戶服務)。
  12. 折扣優惠可能受其他條款及細則約束,詳情請參考Agoda網頁 (www.agoda.com)的「預訂條款及取消細則」。
  13. 網頁上之圖片只供參考,請依現場實際為準。
  14. 各飯店優惠價附有額外條款及細則,請依各飯店公告為準,並於預約訂房時向飯店服務人員確認。
  15. 本活動之商品或服務係由Agoda提供,訂位額滿恕不再提供。Visa及星展銀行僅提供各項優惠訊息,並非提供訂房或訂位保證,亦非商品或服務之出售人,與Agoda之間並無代理或提供保證。持卡人對於提供服務內容有任何爭議,請逕洽Agoda尋求協助。
  16. 本活動訂單金額應以實際刷卡授權金額為準,並以消費日為準。本活動之優惠不得與其他優惠併用。
  17. 本活動符合回饋資格之訂單,須成功刷星展炫晶御璽卡付款且未退貨始可具有回饋資格,若付款失敗、訂單取消、退貨,該筆交易不得參加本活動。持卡人若有不符合或違反本活動規定事項者之情事,Agoda保有取消回饋之權利。
  18. 本優惠及服務係由「Agoda」所提供,持卡人對所提供之優惠及服務有任何爭議,或所有交易相關事項,由「Agoda」及參與優惠之廠商負責處理。
  19. 「Agoda」保留隨時修改、變更或終止本活動之權利,無須事先通知。參考定價若有調整,請依「Agoda」公告定價為準。
  20. 為免疑義,特此聲明:本活動所述優惠為星展炫晶御璽卡持卡人所享有,優惠相關之所有商品及/或服務,則由「Agoda」提供。據此,持卡人瞭解、承認並同意:持卡人若依據優惠購買任何商品及/或服務,即構成持卡人與「Agoda」之間的合約,與Visa或星展銀行一概無涉。持卡人若使用或有意使用上述優惠的任何商品及/或服務,即表示持卡人瞭解、承認並同意下列事項:
    1. 持卡人依據上述優惠購買或有意購買的任何商品及/或服務,若有任何相關的索賠、申訴或爭議情事(統稱「要求」),須由持卡人直接洽詢「Agoda」俾利解決,不得向Visa 或星展銀行提出任何要求。
    2. 在不違反上述原則的情況下,針對優惠提供的商品及/或服務,如有使用或意圖使用商品及/或服務的行為造成或衍生任何人體傷害、死亡、不實陳述、傷害或疏失,概不由Visa或星展銀行針對任何相關的(直接、間接或其他)損失、傷害、支出或要求向任何人負責。

最高每日2小時市區免費停車活動注意事項

  1. 本優惠僅限星展炫晶御璽卡正附卡持卡人本人使用,除特別註明外,每日限使用一次停車優惠,跨日取車僅適用取車日當日一次停車優惠,每日每次實際停車時數若不足本行指定提供之優惠時間時,不得要求補足或遞延使用該未完全使用之停車優惠時數。
  2. 正、附卡合併計算消費金額及使用次數。持卡人若持有多張本行信用卡正卡或附卡亦不能重複享有,且以持卡人使用停車優惠當時所使用之卡別為計算免費停車時數之基準。
  3. 每日使用時數計算基準係以日曆日計算之日。
  4. 車輛出場時須出示星展炫晶御璽卡,至自動繳費機或由停車場服務人員進行過卡,以連線本行系統進行確認,如該停車場另有規定,則從其規定。
  5. 本服務內容及注意事項所指之「當月」、「月底」、「次月」係以日曆日計算之。
  6. 「當月新增消費金額」定義:星展炫晶御璽卡新增消費金額扣除退貨金額後,需於當月月底前請款成功。若有付款失效、退貨、取消交易或授權未完成、簽帳爭議或活動期間開始前之消費有刷退重刷之情事,該筆交易金額將不予計入。若為分期交易,則以刷卡消費入帳之月份認列整筆消費金額(惟仍需符合前述消費定義),後續每月分期期付金不列入計算。
  7. 同一車輛僅限一卡優惠,不得與其他優惠合併使用。持卡人若未出示星展炫晶御璽卡、停車超過本行提供之優惠停車小時數或不符合本行規定者,則須比照停車場一般收費標準收費,事後持卡人亦不得申請折扣或退費。
  8. 「台灣聯通停車場」依照一般停車場使用規章,只供車輛停放,不負保管之責。本行並非停車服務之提供者,僅為持卡人支付其使用「台灣聯通停車場」所提供服務之費用,持卡人對於服務提供的內容品質與金額有爭議時(包括但不限於因為各停車場機器故障無法連線或刷卡),持卡人應逕向「台灣聯通停車場」申訴。停車場站地點及相關注意事項,請逕洽服務廠商「台灣聯通停車場」taiwan-parking.com.tw 或電洽(02)2523-5000。
  9. 各停車場不保證持卡人到場均有車位停放,各停車場相關使用規定與開放與否,須依停車當時各停車場之規定為準。若因停車位已滿等非可歸責於本行之因素致持卡人無法使用此項服務及本項停車優惠,本行恕不另外提供其他場地停放亦不以其他方式補償持卡人未能使用本項優惠之損失。
  10. 本行保留變更或終止本活動之權利。如有未盡事宜,本條款未盡事宜,悉依本行相關規定或解釋辦理。

 

安心旅遊保險保障注意事項
  1. 信用卡旅遊不便保險保障範圍及定義: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星展炫晶御璽卡 支付於出發前已確認班次之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若於保障期間內因意外事故致其須支付下列合理且必要費用時,依本保險契約之規定負賠償之責;但被保險人嗣後取消前述公共運輸工具或團費之交易者,即不負理賠之責。
  2. 信用卡旅行平安保險保障範圍及定義: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星展商務eco卡支付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於保障期間內,因於下列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殘廢或死亡者,依本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 被保險人搭乘商用飛機時:a. 於飛機原訂起飛前或抵達目的地機場後五小時內,使用車輛直接往返機場期間;b. 於機場內等候搭機期間;c. 搭乘及上下商用飛機期間。
    • 被保險人搭乘前款以外之「公共運輸工具」時,限於搭乘及上下該「公共運輸工具」之期間。
  3. 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行平安保險傷害醫療費用保障範圍及定義: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星展商務eco卡支付公共運輸工具若於保障期間內,因於下列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份,給付實支實付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住院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65% 給付。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 被保險人搭乘商用飛機時:a. 於飛機原訂起飛前或抵達目的地機場後五小時內,使用車輛直接往返機場期間;b. 於機場內等候搭機期間;c. 搭乘及上下商用飛機期間。
    • 被保險人搭乘前款以外之「公共運輸工具」時,限於搭乘及上下該「公共運輸工具」之期間。
    • 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4. 被保險人所使用之公共運輸工具票證,若係航空公司或旅行社提供之優惠票、部份以優待憑證( 含優惠憑證、兌換券、折價券、酬賓券、抵用券、優待券、哩程數及信用卡點數等) 抵付票款、或任何繳交機會中獎獎金所得稅所獲得的票證,而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金額未達該公共運輸工具票證面額之百分之三十者,其信用卡旅遊平安險及旅遊不便險各項費用或損失不在理賠範圍內。
  5. 「公共運輸工具」係指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提供不特定大眾搭乘,行駛於固定航、路線之商用客機或水、陸上公共交通工具。但具有下列特性者,均非本保險契約所稱之公共運輸工具:1) 專供遊覽之用或無特定班表而載運旅客者:如郵輪/ 遊覽車/ 觀光渡輪/ 觀光景點專用之交通工具等;2) 限於特定或可得特定之團體或個人搭乘者:如包機等;3) 使用信用卡單獨支付費用搭乘之國內大眾捷運系統、公共汽車( 包含市區公車及客運) 及纜車。
  6. 「日用必需品」係指下列物品:1) 內、睡衣及其他必要之衣著鞋襪;2) 盥洗用具及女性生理用品;3) 每件日用必需品之賠償金額上限為新台幣柒仟元整。
  7. 「團費」係指被保險人整趟旅程所需之所有交通工具及住宿費用。
  8. 「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包含票價、機場稅、兵險費用、燃油費用及其它附加費用。
  9. 信用卡旅遊不便保險特別不保項目:1) 被保險人因受麻醉藥、大麻、鴉片、興奮劑及類似物品之影響,而致生之「旅行文件重置費用損失」不在理賠範圍內;2)被保險人、其配偶、父母或子女之死亡或病危係因下列原因所致者,其「行程取消費用及行程縮短費用」之損失不在理賠範圍內;3) 自殺、自殘或鬥毆行為。但為正當防衛者,不在此限;4) 受麻醉藥、大麻、鴉片、興奮劑、及類似物品之影響;5) 飲酒後駕(騎)車,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10. 班機延誤保障範圍及定義: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於國外機場或轉機失接地或搭乘本國離島航班及國內班機返回戶籍地時,因下列事故致被保險人須支付之班機延誤費用,於「班機延誤費用保險金額」內負理賠責任:1) 被保險人預定搭乘之班機延誤起飛達四小時以上者;2) 被保險人所預定搭乘之飛機班次被取消,於四小時內無其他飛機可供其轉搭者;3) 被保險人所預定搭乘之飛機班次座位因超額訂位而被取消,於四小時內無其他飛機可供其轉搭者;4) 被保險人所預定之轉接班機因前班班機延誤而致失接,於四小時之內無其他飛機可供其轉接者。前項所稱「班機延誤費用」,係指於班機延誤期間滯留於延誤當地所生之下列費用:1. 必要之膳食、住宿費用。膳食費用每人每餐之賠償金額上限為新台幣壹仟伍百元整。2. 來往於機場及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用。3. 因班機延誤而須住宿,且被保險人行李已交寄而須購買之日用必需品費用。4. 國際電話費。前項費用若係發生於其居、住所在地者,本公司不負理賠之責;前項第四款費用若係發生於中華民國境內者,本公司不負理賠之責。被保險人的預定行程若係一接續性的行程,雖該行程發生一次以上之班機延誤事故,本公司對於因此所生之班機延誤費用,仍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每人每次事故保險金額」為限。
  11. 行李延誤費用保障範圍及定義: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因航空公司處理不當,致被保險人隨行交運之行李於飛機抵達目的地機場( 但不含居住所在地) 六小時後仍未送達者,對於被保險人領回行李前為應急而購買必要之日用必需品所支付之費用,於「行李延誤費用保險金額」內負理賠責任,但最高以被保險人到達目的地後二十四小時內所須支出之費用為限。
  12. 行李遺失購物費用保障範圍及定義: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因航空公司處理不當,致被保險人隨行交運之行李遺失,或於飛機抵達目的地機場(但不含或居住所在地)二十四小時後仍未送達者,亦在承保範圍內。對於被保險人領回行李前為應急而購買必要之日用必需品所支付費用,於「行李遺失購物費用保險金額」內負理賠責任,但最高以被保險人到達目的地後一百二十小時內所須支出之費用為限。若已依前條規定給付行李延誤保險金者,則依前項規定所負之理賠責任以行李遺失保險金扣除已給付之行李延誤保險金之餘額為限。每件日用必需品之賠償金額上限為新台幣柒仟元整。
  13. 劫機補償保障範圍及定義: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搭乘飛機遭遇劫機事故時,依其受劫持期間之日數按日給付「劫機補償保險金」;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但以保險契約所載「劫機補償保險金額」為限。前項所稱「劫機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搭乘之飛機遭遇非由合法政府或司法機關控制指揮之個人或團體,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式劫持使用中之飛機或控制該飛機之正常飛航或限制機上乘客之行動者。
  14. 信用卡旅遊不便保險共同不保項目:因下列事項所致之事故或損失,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1. 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或其他類似之武裝變亂所致者。2. 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3. 被海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沒收、扣留、徵收或銷毀者。4. 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所致者。5.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但於第二十六條之劫機補償不適用之。6. 對於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所致者。7. 對於直接或間接為抑制、防止、鎮壓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其有關之行動所致者。 前項所稱「恐怖主義者之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形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15. .所有各項保險條款悉以本行與保險公司所簽定之保險契約所載條款為準。
  16. 本優惠期間至2023/12/31止,本行保留變更或終止本活動之權利。

保險證

信用卡附加旅行平安保險適用保險法第 107 條規定之資訊: 依據保險法第 135 條準用第 107 條之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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