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展炫晶御璽卡現金回饋注意事項
  1. 星展炫晶御璽卡現金回饋活動僅適用於星展炫晶御璽卡正附卡持卡人。
  2. 本活動合格消費僅限於活動期間入帳之一般消費而不包含:
    • (1) 歐洲地區實體商店刷卡消費:交易國別為下列國家/地區之實體商店交易,包含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克羅埃西亞、賽普勒斯、捷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 義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荷蘭、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瑞典、冰島、列支敦斯登、挪威、英國
    • (2)各項代扣繳費用:透過各繳費及支付平台繳納之各項費用(含線上支付及臨櫃繳款,包括但不限於e-bill全國繳費網i繳費、醫指付、電子化繳費稅處理平台「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公務機關暨醫療院所信用卡繳費平臺<適用之事業機構及醫療院所請依各繳費平台網頁公告為準>、e政府服務平台繳款<包括但不限於學雜費、政府機關規費等>、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或其他收單銀行提供之信用卡小額支付平台之消費<如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等>)、公用事業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各項電信資費、水/電/瓦斯(天然氣)、數位或有線電視費等)、學雜費、醫療院所費用、停車費(包括但不限於各縣市政府路邊停車費)
    • (3) 風險性及預付型交易:境外投資交易平台(包含但不限於eToro)之交易、博奕類交易(含賭場兌換籌碼)
    • (4) 儲值及其他指定消費:電子票證自動加值(如一卡通、悠遊卡)、全聯福利中心之儲值/各項消費(含PX Pay 等支付工具綁定消費)
    • (5) 查核定稅及政府相關費用:個人綜合所得稅、查核定稅(包括但不限於房屋稅、地價稅、營業稅、牌照稅等)、汽機車燃料費、監理規費資費、eTag儲值、eTag智慧停車費用、繳納政府機關之違規罰款、公務機關費用及政府規費
    • (6) 銀行相關費用:預借現金金額(包括但不限於:分期預借現金專案之每月應攤還本金、ATM 提領現金)及其手續費及利息、餘額代償(包括他行信用卡、現金卡、小額信貸等) 、逾期手續費、循環信用利息、基金交易及其手續費、信用卡年費、一般信用卡相關手續費(如掛失手續費、調閱簽單手續費等本行信用卡申請書用卡須知所載之各項費用)、特約商店分期付款交易、分期付款專案(包括分期輕鬆購、帳單輕鬆分、來電輕鬆分、所得稅分期等分期付款專案)之每月應攤還本金及其手續費及利息
      • 申請各分期專案之手續費及每期應攤還本金、利息均無法適用本行「現 金積點/現金紅利/現金回饋/活利積分」之累積活動。
      • 上述排除回饋之消費類型,係依據特約商店向收單機構登錄之特店代號 為分類基準,倘因該特約商店登錄於收單機構之特店代號與其營業項目 不相符者,仍以特店代號為區分消費類別,恕無法個案回饋客戶。
      • 持卡人於特約商店辦理分期付款之消費交易,若有退貨(全部或部分退 貨)發生,均應由特約商店就該原始分期金額全額刷退或取消交易,再依 最新交易金額予以重新刷卡辦理,若特約商店或持卡人未經辦理而影響持 卡人佔額、列入應繳或消費回饋等情事,仍需由持卡人洽特約商店辦理。
  3. 國內消費係指交易商店之國別為台灣地區且交易幣別新台幣之一般交易。
  4. 海外消費係指交易商店之國別非台灣地區或非以新台幣為交易幣別並由本行於帳單上同時列示收取該筆交易之國外交易手續費者。
  5. 現金回饋將以自動折抵方式,於次期帳單中將當期帳單所得之現金回饋自動折抵次期帳單之消費金額,次期未折抵完畢之現金回饋可累計至次次期繼續折抵,直至扣完為止。現金回饋無法折抵帳單信用卡年費、循環信用利息、逾期手續費、預借現金手續費及利息、分期付款專案之手續費及利息(ex:特約商店分期付款、分期輕鬆購、帳單輕鬆分、來電輕鬆分等分期付款專案)、其他一般信用卡相關各項手續費用。現金回饋不得要求轉發現金或以溢繳款名義退回或更換其他商品。

    *當期帳單所得之現金回饋將列示於次期帳單並自動折抵次期帳單金額。

  6. 如有退貨交易,或因簽帳單爭議,或使用信用卡辦理國外消費退稅或其他原因而退還款項者,本行得隨時列為帳單新增消費之負項於帳單中調整扣回。
  7. 持卡人若有以下任一情事者,將喪失參加本活動之資格,所有尚未折抵之現金回饋將自動失效:持卡人自行停用星展炫晶御璽卡、持卡人掛失星展炫晶御璽卡超過三個月未完成補發新卡手續、持卡人被本行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終止星展炫晶御璽卡之契約或星展炫晶御璽卡卡片到期未獲本行續發新卡等之情事,或有其他違反信用卡約定事項之情況。此外,持卡人若有延遲繳款、未繳款或未按時繳付最近一個月帳單上所示之最低應繳款項、或被暫時停止使用星展炫務御璽卡之權利者,持卡人於繳清全部款項或星展炫晶御璽卡使用權利回復前,不得參加本現金回饋活動。
  8. 活動期間:2026/01/01~2026/12/31止,本行保留變更或終止本活動之權利。另官網與權益手冊內容若有不同,悉以本行官網公告內容為準。

 

最高每日2小時市區免費停車活動注意事項
  1. 本優惠僅限星展炫晶御璽卡正附卡持卡人本人使用,當月刷卡新增消費金額滿 NT$20,000(含)以上(且新增消費於當月月底前入帳),次月於台灣聯通停車場市區停車場享每日可停1次,每次最高2小時停車優惠(正、附卡合併計算消費金額及使用次數),跨日取車僅適用取車日當日一次停車優惠,每日每次實際停車時數若不足本行指定提供之優惠時間時,不得要求遞延使用該次未完全使用之停車優惠時數,且不得併入他次優惠時數計算。
  2. 正、附卡合併計算消費金額及使用次數,且以持卡人使用停車優惠當時所 使用之卡別為計算免費停車時數之基準。
  3. 每日使用時數計算基準係以日曆日計算之日。
  4. 車輛出場時須出示星展炫晶御璽卡,至自動繳費機或由停車場服務人員進行過卡,以連線本行系統進行確認,如該停車場另有規定,則從其規定。
  5. 本服務內容及注意事項所指之「當月」、「月底」、「次月」係以日曆日計算之。
  6. 「當月新增消費金額」定義:星展炫晶御璽卡新增消費金額扣除退貨 金額後,需於當月月底前請款成功。若有付款失效、退貨、取消交易或授 權未完成、簽帳爭議或活動期間開始前之消費有刷退重刷之情事,該筆交 易金額將不予計入。若為分期交易,則以刷卡消費入帳之月份認列整筆消 費金額(惟仍需符合前述消費定義),後續每月分期期付金不列入計算。
  7. 進行信用卡權益或點數折抵,不得透過街口支付、LINE Pay、Apple Pay、Samsung Pay或其他第三方支付綁定之本行信用卡參加本活動折抵,僅能以實體卡過卡折抵。
  8. 同一車輛僅限一卡優惠,不得與其他優惠合併使用。持卡人若未出示星展炫晶商務御璽卡、每日停車超過 2 小時,則須比照停車場一般收費標準收費 *,事後持卡人亦不得申請折扣或退費。
    * 若出示星展炫晶御璽卡,但不符合本優惠適用條件者,系統將自動從帳上扣除現金回饋以折抵停車費,可扣抵之現金回饋將以本行系統為準, 若不欲使用現金回饋兌換停車優惠,請勿進行交易,一旦交易後,恕無法取消;星展炫晶御璽卡每月僅可適用一種優惠(停車優惠權益或現金 回饋兌換免費市區停車),若個別信用卡別當月已符合任一停車優惠權益,該月將優先適用該信用卡卡別之停車優惠規則且無法再使用現金回饋兌換停車優惠。
  9. 「台灣聯通停車場」依照一般停車場使用規章,只供車輛停放,不負保管之責。本行並非停車服務之提供者,僅為持卡人支付其使用「台灣聯通停 車場」所提供服務之費用,持卡人對於服務提供的內容品質與金額有爭議時(包括但不限於因為各停車場機器故障無法連線或刷卡),持卡人應 逕向「台灣聯通停車場」申訴。停車場站地點及相關注意事項,請逕洽服 務廠商「台灣聯通停車場」www.taiwan-parking.com.tw 或電洽(02) 2523-5000。
  10. 各停車場不保證持卡人到場均有車位停放,各停車場相關使用規定與開放 與否,須依停車當時各停車場之規定為準。若因停車位已滿等非可歸責於 本行之因素致持卡人無法使用此項服務及本項停車優惠,本行恕不另外提 供其他場地停放亦不以其他方式補償持卡人未能使用本項優惠之損失。
  11. 持卡人若有以下任一情事者,將喪失使用此優惠活動之資格:持卡人自行停用、持卡人掛失卡片超過三個月未完成補發新卡手續、持卡人被本行依信用卡約款終止該卡片之契約或卡片到期未獲本行續發新卡,或有違反信用卡其他約定事項等情事。
  12. 本優惠期間至 2025/12/31 止,本行保留變更或終止本活動之權利,本條款未盡事宜,悉依本行相關規定或解釋辦理。

 

安心旅遊保險保障注意事項

信用卡旅行平安保險 注意事項:

  1. 信用卡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行平安保險保障範圍及定義: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星展炫晶御璽卡支付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於保障期間內,因於下列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失能、死亡或傷害者,依保險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1. 被保險人搭乘商用飛機時:
      1. 於飛機原訂起飛前或抵達目的地機場後5小時內,使用車輛直接往返機場期間;
      2. 於機場內等候搭機期間;
      3. 搭乘及上下商用飛機期間。
    2. 被保險人搭乘前款以外之「公共運輸工具」時,限於搭乘及上下該「公共運輸工具」之期間。
  2.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致成死亡或失能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按[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給付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或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或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依保險法第107條規定,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上述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悉依保單條款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為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其失能保險金最高以新台幣貳佰萬元為限,其餘規定悉依保單條款約定辦理。
  1. 公共運輸工具期間傷害醫療費用保險保障範圍及定義: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星展炫晶御璽卡支付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若於保障期間內,因於前項所述之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份,給付實支實付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 65% 給付。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2. 移靈費用保險金保障範圍: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星展炫晶御璽卡支付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若於保障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死亡者,對受益人給付移靈費用,但最高以本保險單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
  3. 「公共運輸工具」係指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提供不特定大眾搭乘,行駛於固定航、路線之商用客機或水、陸上公共交通工具。但具有下列特性者,均非本保險契約所稱之公共運輸工具:
    1. 專供遊覽之用而非經常性載運旅客者:如 郵輪/渡輪/遊覽車/觀光景點專用之交通工具等;
    2. 限於特定或可得特定之團體或個人搭乘者:如包機、軍機等;
    3. 大眾捷運系統、公共汽車(包含市區公車及客運)及纜車。
  4. 「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包含票價、機場稅、兵險費用、燃油費用及其它附加費用必須全部以信用卡支付,方可享有信用卡綜合保險之保障。公共運輸工具之全部票款款項不得有全部(如贈送票、免費票)或部份以優待憑證(含優惠憑證、兌換券、折價券、酬賓券、抵用券、優待券、點數等) 抵付票款;或因抽獎中獎或其他方式無償獲得之票證;或僅以信用卡支付機場稅或兵險附加費等相關稅費的機票均不享有信用卡旅遊保險的保障。被保險人所使用之機票,若係航空公司或旅行社提供之優惠票,且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金額未達該機票票面價額之百分之三十者,對各項費用或損失不負理賠之責。
  5. 「團費」係指被保險人整趟旅程所需之所有交通工具及住宿費用。
  6. 「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7. 「移靈費用」係指意外身故當地實際發生必要且合理之購買棺木或火葬費用,及最經濟合理之運送遺體或骨灰返回啟程地之費用。
  8. 信用卡旅行平安保險不保事項:
    1.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2. 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3.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當地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4. 被保險人受麻醉藥、大麻、鴉片、興奮劑、及類似物品之影響。
    5. 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或其他類似之武裝變亂。
    6.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7. 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或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
    8. 對於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不論其是否有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時或先後介入所致者。
    9. 對於直接或間接為抑制、防止、鎮壓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所致者。
      前項所稱「恐怖主義者之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10. 對於任何直接或間接由傳染病或對傳染病之恐懼或威脅(無論是確診或疑似症狀) 所引起、可歸因於、實際發生、預期發生、同時發生或後續發生之任何損失、責任、損害、補償、傷害、疾病、死亡、醫療費用、檢疫費用及為符合檢疫規定所生之費用、抗辯費用、成本或其他費用不負賠償責任。
      本款所稱損失、責任、損害、補償、傷害、疾病、死亡、醫療費用、檢疫費用及為符合檢疫規定所生之費用、抗辯費用、成本或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所產生之任何清理、毒物排除、移除、監控或測試之費用:1. 傳染病。2. 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任何有形或無形之保險標的遭受該傳染病之影響。

信用卡旅遊不便保險 注意事項:

  1. 信用卡旅遊不便保險保障範圍及定義: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星展炫晶御璽卡支付於出發前已確認班次之商用客機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若於保障期間內因意外事故致其須支付下列合理且必要費用時,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之責;但被保險人嗣後取消前述商用客機或團費之交易者,即不負理賠之責。
  2. 被保險人所使用之機票,若係航空公司或旅行社提供之優惠票,且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金額未達該機票票面價額之百分之三十者,對各項費用或損失不負理賠之責。
  3. 班機延誤保障範圍及定義: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被保險人須支付之班機延誤費用,於「班機延誤費用保險金額」內負理賠責任:
    1. 被保險人預定搭乘之班機延誤起飛達四小時以上者;
    2. 被保險人所預定搭乘之飛機班次被取消,於四小時內無其他飛機可供其轉搭者;
    3. 被保險人所預定搭乘之飛機班次座位因超額訂位而被取消,於四小時內無其他飛機可供其轉搭者;
    4. 被保險人所預定之轉接班機因前班班機延誤而致失接,於四小時之內無其他飛機可供其轉接者。

前項所稱「班機延誤費用」,係指於班機延誤期間滯留於延誤當地所生之下列費用:

A.必要之膳食、住宿費用。
B.來往於機場及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用。
C.因班機延誤而須住宿,且被保險人行李已交寄而須購買之日用必需品費用。
D.國際電話費;此費用若係發生於中華民國境內者,則不適用。

被保險人的預定行程若係一接續性的行程,雖該行程發生一次以上之班機延誤事故,對於因此所生之班機延誤費用,仍以保險契約所載之「每人每次事故保險金額」為限。

  1. 行李延誤費用保障範圍及定義: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因航空公司處理不當,致被保險人隨行交運之行李於飛機抵達目的地機場(但不含居住所在地) 六小時後仍未送達者,對於被保險人領回行李前為應急而購買必要之日用必需品所支付之費用,於「行李延誤費用保險金額」內負理賠責任,但最高以被保險人到達目的地後二十四小時內所須支出之費用為限。
  2. 行李遺失購物費用保障範圍及定義: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因航空公司處理不當,致被保險人隨行交運之行李遺失,或於飛機抵達目的地機場(但不含 或居住所在地)二十四小時後仍未送達者,亦在承保範圍內。對於被保險人領回行李前為應急而購買必要之日用必需品所支付費用,於「行李遺失購物費用保險金額」內負理賠責任,但最高以被保險人到達目的地後一百二十小時內所須支出之費用為限。
    若已依前條規定給付行李延誤保險金者,則依前項規定所負之理賠責任以行李遺失保險金扣除已給付之行李延誤保險金之餘額為限。
  1. 「日用必需品」定義如下︰
    1. 內、睡衣及其他必要之衣著鞋襪
    2. 盥洗用具及女性生理用品。
  1. 劫機補償保障範圍及定義: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搭乘飛機遭遇劫機事故時,依其受劫持期間之日數按日給付「劫機補償保險金」;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但以保險契約所載「劫機補償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所稱「劫機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搭乘之飛機遭遇非由合法政府或司法機關控制指揮之個人或團體,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式劫持使用中之飛機或控制該飛機之正常飛航或限制機上乘客之行動者。
  2. 信用卡旅遊不便保險共同不保項目:因下列事項所致之事故或損失,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1. 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 叛亂、內亂或其他類似之武裝變亂所致者。
    2. 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3. 被海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沒收、扣留、徵收或銷毀者。
    4. 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所致者。
    5.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6. 對於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不論其是否有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時或先後介入所致者。
    7. 對於直接或間接為抑制、防止、鎮壓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其有關之行動所致者。
      所稱「恐怖主義者之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形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8. 網路損失。
    9. 直接或間接基於、關於、肇因於或可歸責於電子資料之無法使用、功能減損、修復、重製、取代或復原所產生任何性質之損失、責任、賠償請求、費用或支出,包括但不限於相當於前述電子資料價值之金額。
    10. 對於任何直接或間接由傳染病或對傳染病之恐懼或威脅(無論是確診或疑似症狀) 所引起、可歸因於、實際發生、預期發生、同時發生或後續發生之任何損失、責任、損害、補償、傷害、疾病、死亡、醫療費用、檢疫費用及為符合檢疫規定所生之費用、抗辯費用、成本或其他費用不負賠償責任。
      本款所稱損失、責任、損害、補償、傷害、疾病、死亡、醫療費用、檢疫費用及為符合檢疫規定所生之費用、抗辯費用、成本或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所產生之任何清理、毒物排除、移除、監控或測試之費用:1. 傳染病。2. 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任何有形或無形之保險標的遭受該傳染病之影響。

 

信用卡全球購物保障保險 注意事項:

  1. 信用卡全球購物保障保險保障範圍及定義: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星展炫晶御璽卡支付全額價款所購買的物品(不保項目除外),無論在國內或全球各地,自購物簽帳日起45天內且於保險期間內,因意外毀損、意外遺失、或強盜、搶奪、竊盜等原因所致之損失,於扣除自負額後,得選擇以現金、重置、或修復方式賠付之,但最高以本保險單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所購買物品受有損失時,應盡其注意義務以保全、取回該物品,並應於該物品遭受強盜、搶奪、竊盜後三十六小時內報請警察機關處理,未於約定時間內報案者,不負理賠之責。
  2. 自負額:竊盜及意外遺失之自負額為損失金額之10%,但最低為新台幣1,000元。強盜搶奪及其他意外損失之自負額為新台幣1,000元。
  3. 所承保之購買物品以動產為限,但不包含下列物品:
    1. 消耗品及易腐壞物品。所稱之「消耗品」,係指於一般正常使用期間內會被使用殆盡,不留殘體或殘值之產品;或雖仍有殘體或殘值,然已無法發揮該產品之正常功能者。(譬如:香水、乳液⋯等保養品及化妝品、煙酒類物品、水果、肉品及 一般食品)
    2. 機動車輛、摩托車、水上航行器、飛機或其馬達、設備及零件(包含專供於其上使用之通訊設備)。
    3. 為商業用途或企業營運而購置之物品。(譬如:購入為公司行號使用之商品、公司之營業生財器具⋯等)
    4. 金塊、稀有或貴重錢幣,及未加工成飾品之寶石。(譬如:古董錢幣、藝術品、礦石⋯等)
    5. 現金、鈔票、票據、郵票、有價證券、門票、交通票證或任何種類之票券。
    6. 信用卡、金融卡或其他作為簽帳或提款之塑膠卡片。
    7. 金銀珠寶、骨董、藝術品。
    8. 植物或動物。(譬如:花卉、盆栽、貓、狗⋯等寵物)
  4. 全球購物保障不保事項:
    1. 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
    2. 所購買物品之自然耗損、變質、污染、縮小、漏損、蟲咬、蟲害、銹蝕、腐蝕或固有瑕疵。
    3. 被保險人家屬或受託看管所購買動產之人之故意或詐欺行為。
    4. 交運或運送途中發生之毀損滅失。
    5. 所購買物品之跌價損失或不能使用之損失,或任何間接損失。
    6. 享有保固契約或擔保責任並受有賠償之物品。
    7. 不明原因之失蹤或無法解釋之滅失。
    8. 將所購買物品留置於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計乘車或出租車輛內。
    9. 將所購買物品置存於無人看管之車輛內。但若車門、車窗均關閉上鎖而留有竊賊破壞進入之痕跡者(若無破壞痕跡者但警方能確立竊盜屬實),不在此限。
    10. 機械、電子、電路之故障或喪失功能。(此為產品本身之功能喪失)
    11. 加工或處理過程中所致之毀損。(此為加工者之責任)
    12. 使用不當或過度使用、濫用。(此為人為破壞)
    13. 因海關或其他政府機構行為所致之遲延、沒收或毀損。
    14. 交運或運送途中發生之毀損滅失,但被保險人隨身攜帶運送者,不在此限。
    15. 所購買物品之產品瑕疵、設計缺陷、材料或施工錯誤、潛在缺陷或不當使用說明。(此為產品瑕疵)
    16. 不可抗力之事故,如地震、颱風及洪水等。

 

*安達產物國際制裁限制除外不保附加條款:本保險契約對於依照貿易、經濟制裁或其他法令禁止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提供保險者,不予承保,亦不負擔賠付保險金及任何利益之責任。倘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提供保險保障、賠付保險金或提供任何利益給付將導致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總公司或集團母公司 Chubb Limited 違反美國法令、聯合國、歐盟及中華民國相關經濟制裁、禁令或限制時,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將不予提供保險保障,亦不負擔賠付保險金及任何利益之責任。

*上述保險服務(含旅行平安險、旅遊不便險及全球購物保障保險) 係由星展銀行(台灣)以全體持卡人為被保險人向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投保,有關本保險所衍生之理賠及其他任何問題,概由持卡人與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依星展銀行(台灣)與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簽訂之保險單內容作出最後決定,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及移靈費用保險金受益人一律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失能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恕不受理另行指定或變更;另無法針對個別被保險人或其親屬提供任何形式之投保證明(例如申根地區要求之旅遊投保證明等)。其他未盡事宜以及實際保險內容以保險公司提供之信用卡綜合保險條款為準。本保險之有效期限屆滿時,星展銀行(台灣)保留投保與否之權利。賠償帳款可能產生的匯差及手續費由理賠申請人自行負擔。

*本優惠期間至 2025/12/31 止,本行保留變更或終止本活動之權利。

*信用卡旅行平安保險適用保險法第 107 條規定之資訊:依據保險法第 135 條準用第 107 條之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上述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悉依保單條款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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