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展商務eco卡

星展商務eco卡國內及國外一般消費1.5%現金積點回饋活動注意事項
  1. 活動期間:2024/01/01~2024/12/31。
  2. 於活動期間內結帳之帳單,且帳單之消費符合本注意事項第9條之一般消費定義,方可適用本活動回饋辦法。
  3. 國內消費係指由收單機構所設定之交易商店之國別為台灣地區且交易幣別新台幣之一般交易。國外消費係指由收單機構所設定之交易商店之國別非台灣地區或非以新臺幣為交易幣別並由本 行於帳單上同時列示收取該筆交易之國外交易手續費者。
  4. 現金積點回饋計算方式為每期帳單所列示之帳單總金額,區分國內消費/國外消費/國內退貨/國外退貨金額後分別×1.5%並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整數位後,將可得積點正附卡合併加總計算。
  5. 現金積點回饋之加總週期係以廠商請款日(即入帳日)之台灣時間之實際系統交易日為準,若廠商請款日(入帳日)不在當期之帳單結帳週期,則該筆交易視為次月交易。
  6. 正附卡消費回饋之現金積點將合併計入正卡帳戶回饋,並列示於每月之信用卡帳單上。
  7. 現金積點於每期回饋後,自該回饋週期之帳單結帳日開始計算有效期限 18 個月。逾期未兌換之現金積點將自動失效,持卡人無法再要求使用。【舉例】於2023/9帳單獲得之點數,將於2025/3月帳單過期失效,持卡人須於2025/3帳單結帳日前兌換使用。
  8. 現金積點每 100 點可兌換刷卡金 NT$100,每次兌換總點數須為 100 點之倍數,恕不接受畸零點數兌換。詳細兌換說明,請見”輕鬆兌換現金積點”說明內容,點數兌換公告期間2024/1/1至2024/6/30。
  9. 本活動合格消費僅限於活動期間結帳帳單所載之一般消費而不包含:電子票證(如一卡通、悠遊卡)自動加值、境外投資平台交易(如eToro或相類似境外投資交易平台)、特約商店分期付款交易及單筆消費分期0利率之交易、Samsung Pay悠遊卡加值、全聯福利中心之儲值/各項消費(含PX Pay等支付工具綁定消費)、便利商店各型態消費(包含LinePay/街口等且不限於以各型態支付綁定本卡之消費)各項代扣繳費用(含水/電/瓦斯費/ 天然氣/ 有線電視費/數位電視費、中華電信各項資費、遠傳電信各項資費、eTag自動儲值、學費等)、各縣市路邊及停車場停車費、透過各繳費平台,如e-Bill全國繳費/i繳費/醫指付及各醫療院所之費用電子化繳費稅處理平台(含台灣大哥大)/NCCC公務機關信用卡繳費平台等)繳納之各項費用、個人綜合所得稅、所得稅分期付款期金、所得稅分期付款手續費、查核定稅(房屋稅、地價稅、 牌照稅等)、燃料費、監理規費資費、裁決所違規罰款繳款、政府規費、違規罰鍰、透過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或其他收單銀行提供之信用卡小額支付特約商店之消費(如便利商店/停車場/麥當勞等同性質連鎖速食店等)、 預借現金、預借現金手續費、預借現金分期金、預借現金分期金手續費、代償他行信用卡、現金卡、小額信貸等之代償金額、違約金、循環信用利息、基金交易、基金手續費、信用卡年費及一般信用卡相關手續費,如掛失手續費、調閱簽單手續費。* 申請各分期專案之手續費及每期應攤還本金、利息均無法適用本行「現金積點/現金紅利/活利積分」之累積活動。*該信用卡當期帳單新增消費屬於上述排除回饋之消費類型,係依據特約商店向收單機構登錄之特店代號為分類基準,倘因該特約商店登錄於收單機構之特店代號與其營業項目不相符者,仍以特店代號為區分消費類別,恕本行無法個案回饋客戶。
  10. 持卡人若有以下任一情事者,將喪失參加「現金積點」加碼活動之資格,所有未兌換之現金積點將自動失效:
    (1) 持卡人自行停用可累積現金積點的卡片
    (2) 持卡人掛失卡片超過三個月未完成補發新卡手續
    (3) 持卡人被本行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終止該卡片之契約或卡片到期未獲本行續發新卡等情事,或有違反信用卡其他約定事項之情況。
  11. 持卡人若有延遲繳款、未繳款或未按時繳付最近一個月帳單上所示之最低應繳款項、或被暫時停止使用信用卡之權利者,持卡人於繳清全部款項或信用卡使用權利恢復前,不得參加任何「 現金積點」活動。
  12. 若持卡人該筆消費有取消交易或退款(包括但不限於辦理國外消費退稅等原因)之情事者,本行系統將自動於次期回饋現金積點時,依取消交易及退款之金額按回饋比例扣除;若持卡人信 用卡帳戶內所累積之現金積點不足或已全數兌換完畢,本行於次期帳單向持卡人收取不足扣除之積點。持卡人如因任何理由退還刷卡買受之貨品、服務或因簽帳爭議及其他原因而退還刷卡 消費款項時,持卡人原先已取得之回饋,本行得逕行調整扣回。
  13. 其他現金積點回饋注意事項及現金積點兌換說明,請參閱本產品官網:「現金積點回饋活動」及「現金積點兌換」。
  14. 本行保留變更或終止本活動之權利。倘因活動到期後更新,權益手冊內容無法即時更新,以至於官網與權益手冊有不同,悉以本行官網公告內容為準。
消費加碼回饋注意事項
星展商務eco卡國外指定區域一般消費加碼3.5%現金積點回饋活動注意事項:
  1. 持卡人於新加坡、韓國、日本、美洲、歐洲地區,以星展商務eco卡實體卡片於當地刷卡消費,不包含Apple Pay / Samsung Pay交易,且於收單機構設定之該交易商店之國別非台灣地區並非以新臺幣為交易幣別,並於本行帳單上同時列示收取該筆交易之國外交易手續費者,即可符合額外加 碼活動。
  2. 加碼回饋依每期帳單計算,國外指定區域3.5%加碼回饋上限為現金積點 1,000 點。【舉例】持卡人於美國消費USD 41.49,入帳後於持卡人帳單列示該USD金額及以當下匯率換算新台幣NT$ 1,316,並同時收取「國外交易手續費/USA」,NT$ 20。則回饋計算為NT$ 1,316*(一般國外消費1.5%無上限+加碼回饋3.5%當期帳單上限1千點)=可獲得現金積點20點+現金積點46點。
  3. 本行保留變更或終止本活動之權利。倘因活動到期後更新,權益手冊內容無法即時更新,以至於官網與權益手冊有不同,悉以本行官網公告內容為準。
  4. 加碼國家及地區列舉:ARG阿根廷,AUT奧地利,BEL比利時,BGR保加利亞,BIH波士尼亞,BLZ貝里斯,BRA巴西,CAN加拿大,CHE瑞士,CHL智利,COL哥倫比亞,CYP塞浦勒斯,CZE捷克,DEU德國,DNK丹麥,DOM多明尼加共和國,ECU厄瓜多,ESP西班牙,EST愛沙尼亞,FIN芬蘭,FRA法國,FRO法羅群島,GBR英國,GIB直布羅陀,GRC希臘,GTM瓜地馬拉,GUF法屬圭亞那,GUM關島,HND宏都拉斯,HRV克羅埃西亞,HUN匈牙利,IRL愛爾蘭,ISL冰島,ITA義大利,JPN日本,KNA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KOR韓國,LCA聖盧西亞,LTU立陶宛,LUX盧森堡,LVA拉脫維亞,MCO摩納哥,MEX墨西哥,MLT馬爾他,MNE蒙特內哥羅,NLD荷蘭,NOR挪威,PER秘魯,POL波蘭,PRI波多黎各,PRT葡萄牙 ,ROM羅馬尼亞 ,SGP新加坡,SLV薩爾瓦多,SMR聖馬利諾,SVK斯洛伐克,SVN斯洛維尼亞,SWE瑞典 ,TUR土耳其,UKR烏克蘭,USA美國,VAT梵蒂岡,VIR美屬維爾京群島。


星展商務eco卡消費加碼8.5%現金積點回饋活動注意事項:
  1. 持卡人於使用星展商務eco卡於星展支持的社會企業及中小企業消費、或綁定本卡於官方APP中繳納全額Tesla充電資費、Gogoro(含PBGN車主)電池資費,方可認列額外加碼。
  2. 加碼回饋依每期帳單計算,eco消費8.5%加碼回饋上限為每期帳單現金積點 300 點。
  3. 星展基金會支持的社會企業及中小企業包含:(鮮乳坊、茶籽堂、鄰家鮮生nextdoorfresh、直接跟農夫買、玩轉學校、甘樂文創、禾乃川、馳綠、艾瑪絲、覺亞、EVOPURE+優織隆、綠藤、藍鵲茶等)。若有新增將再持續加入,請以官網為準。
  4. 本優惠認定之合格刷卡消費,須於信用卡帳單明細有明確顯示交易名稱(台灣特斯拉、Gogoro–EC, Gogoro Network、綠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greenvines、鮮乳坊、美科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直接跟農夫買、甘樂文創、禾乃川釀酵吧等),始享回饋。若因帳單明細未顯示該商店名稱恕不適用本活動加碼回饋。
  5. 分期交易不適用本加碼回饋,本活動排除使用轉帳匯款、電子票證、透過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之交易(包含但不限於 街口支付、LINE Pay、歐付寶、支付寶、GOMAJI Pay等),透過以上平台之信用卡交易,恕無法回饋。
  6. 加碼回饋依當期信用卡帳單已入帳且符合之消費金額計算(交易入帳日依本行實際作業情況為準),若因特店未請款導致消費未計算,恕無法參加本加碼回饋活動。
  7. 若有付款失敗、訂單取消、退貨或授權未完成之情事、簽帳爭議或活動期間開始前之消費有刷退重刷之情事,該筆交易金額將不予計入,若該筆交易金額之加碼現金積點已回饋予持卡人之情形下,本行得自其後帳單中扣除此部分現金積點。若持卡人信用卡帳戶內所累積之現金積點不足或已全數兌換完畢,本行保留向持卡人收取不足扣除之積點的權利。
  8. 本行保留變更或終止本活動之權利。倘因活動到期後更新,權益手冊內容無法即時更新,以至於官網與權益手冊有不同,悉以本行官網公告內容為準。

注意事項:

信用卡旅行平安保險注意事項:

  1. 信用卡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行平安保險保障範圍及定義:被保險人於保險 期間內,以有效之星展商務eco卡支付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 八十以上團費,於保障期間內,因於下列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期間遭受意外 傷害事故致失能、死亡或傷害者,依保險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1. 保險人搭乘商用飛機時:
      a)於飛機原訂起飛前或抵達目的地機場後 5 小時內,使用車輛直接往 返機場期間;
      b)於機場內等候搭機期間;
      c) 搭乘及上下商用飛機期間。
    2. 被保險人搭乘前款以外之「公共運輸工具」時,限於搭乘及上下該「公共運輸工具」之期間。
  2.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內致成亡或失能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按 [ 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 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給付失能保險金。但超過 一百八十日死亡或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或失能與該意 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依保險法第 107 條規定,以未滿 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 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 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上述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悉 依保單條款約定辦理。被保險人為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其失能保險 金最高以新台幣貳佰萬元為限,其餘規定悉依保單條款約定辦理。
  3. 公共運輸工具期間傷害醫療費用保險保障範圍及定義:被保險人於保險期 間內,以有效之星展商務eco卡支付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 以上團費,若於保障期間內,因於前項所述之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期間遭受 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 或診所治療者,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份,給付實 支實付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 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 保險給付,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 65% 給付。但超過一百八十 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 果關係者,不在此限。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 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4. 移靈費用保險金保障範圍: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星展商務eco卡支付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若於保障期間內, 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死亡者,對受益人給付移靈費用,但最高以本保險單 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
  5. 「公共運輸工具」係指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提供不特定大眾搭乘,行駛 於固定航、路線之商用客機或水、陸上公共交通工具。但具有下列特性者, 均非 本保險契約所稱之公共運輸工具:
    1. 專供遊覽之用而非經常性載運旅客者:如 郵輪 / 渡輪 / 遊覽車 / 觀光渡 輪 / 觀光景點專用之交通工具等;
    2. 限於特定或可得特定之團體或個人搭乘者:如包機、軍機等;
    3. 使用信用卡單獨支付費用搭乘之國內大眾捷運系統、公共汽車(包含 市區公車及客運)及纜車。
  6. 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包含票價、機場稅、兵險費用、燃油費用及其它 附加費用必須全部以信用卡支付,方可享有信用卡綜合保險之保障。公共 運輸工具之全部票款款項不得有全部(如贈送票、免費票)或部份以優待 憑證(含優惠憑證、兌換券、折價券、酬賓券、抵用券、優待券、點數等) 抵付票款;或因抽獎中獎或其他方式無償獲得之票證;或僅以信用卡支付 機場稅或兵險附加費等相關稅費的機票均不享有信用卡旅遊保險的保障。 被保險人所使用之機票,若係航空公司或旅行社提供之優惠票,且被保險 人實際支付之金額未達該機票票面價額之百分之三十者,本公司對第一項 各項費用或損失不負理賠之責。 
  7. 「團費」係指被保險人整趟旅程所需之所有交通工具及住宿費用。
  8. 「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9. 「移靈費用」係指意外身故當地實際發生必要且合理之購買棺木或火葬費 用,及最經濟合理之運送遺體或骨灰返回啟程地之費用。 
  10. 信用卡旅行平安保險不保事項:
    1.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2. 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3.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當地道 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4. 被保險人受麻醉藥、大麻、鴉片、興奮劑、及類似物品之影響。 
    5. 戰爭、類似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 或其他類似之武裝變亂。
    6.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7. 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或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
    8. 對於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不論其是 否有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時或先後介入所致者。
    9. 對於直接或間接為抑制、防止、鎮壓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 行動所致者。前項所稱「恐怖主義者之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 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 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 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 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10. 對於任何直接或間接由傳染病或對傳染病之恐懼或威脅(無論是確診 或疑似症狀) 所引起、可歸因於、實際發生、預期發生、同時發生或 後續發生之任何損失、責任、損害、補償、傷害、疾病、死亡、醫療 費用、檢疫費用及為符合檢疫規定所生之費用、抗辯費用、成本或其 他費用不負賠償責任。本款所稱損失、責任、損害、補償、傷害、疾病、 死亡、醫療費用、檢疫費用及為符合檢疫規定所生之費用、抗辯費用、 成本或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所產生之任何清理、毒物排 除、移除、監控或測試之費用:1. 傳染病。2. 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任何有形或無形之保險標的遭受該傳染病之影響。

信用卡旅遊不便保險注意事項:

  1. 信用卡旅遊不便保險保障範圍及定義: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星展商務eco卡支付於出發前已確認班次之商用客機全部票款或百分之 八十以上團費,若於保障期間內因意外事故致其須支付下列合理且必要費用時,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之責;但被保險人嗣後取消前述商用客機 或團費之交易者,即不負理賠之責。
  2. 被保險人所使用之機票,若係航空公司或旅行社提供之優惠票,且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金額未達該機票票面價額之百分之三十者,本公司對第一項 各項費用或損失不負理賠之責。
  3. 班機延誤保障範圍及定義: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被保險 人須支付之班機延誤費用,於「班機延誤費用保險金額」內負理賠責任:
    1. 被保險人預定搭乘之班機延誤起飛達四小時以上者;
    2. 被保險人所預定搭乘之飛機班次被取消,於四小時內無其他飛機可供其轉搭者; 
    3. 被保險人所預定搭乘之飛機班次座位因超額訂位而被取消,於四小時內無其他飛機可供其轉搭者;
    4. 被保險人所預定之轉接班機因前班班機延誤而致失接,於四小時之內無其他飛機可供其轉接者。
    前項所稱「班機延誤費用」,係指於班機延誤期間滯留於延誤當地所生之 下列費用:
    1. 必要之膳食、住宿費用。
    2. 來往於機場及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用。
    3. 因班機延誤而須住宿,且被保險人行李已交寄而須購買之日用必需品費用。
    4. 國際電話費;此費用若係發生於中華民國境內者,則不適用 被保險人的預定行程若係一接續性的行程,雖該行程發生一次以上之班機 延誤事故,對於因此所生之班機延誤費用,仍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每人 每次事故保險金額」為限。
  4. 行李延誤費用保障範圍及定義: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因航空公司處理 不當,致被保險人隨行交運之行李於飛機抵達目的地機場(但不含居住所 在地)六小時後仍未送達者,對於被保險人領回行李前為應急而購買必要 之日用必需品所支付之費用,於「行李延誤費用保險金額」內負理賠責任, 但最高以被保險人到達目的地後二十四小時內所須支出之費用為限。
  5. 行李遺失購物費用保障範圍及定義: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因航空公司 處理不當,致被保險人隨行交運之行李遺失,或於飛機抵達目的地機場(但 不含或居住所在地)二十四小時後仍未送達者,亦在承保範圍內。對於被 保險人領回行李前為應急而購買必要之日用必需品所支付費用,於「行李 遺失購物費用保險金額」內負理賠責任,但最高以被保險人到達目的地後 一百二十小時內所須支出之費用為限。若已依前條規定給付行李延誤保險 金者,則依前項規定所負之理賠責任以行李遺失保險金扣除已給付之行李延誤保險金之餘額為限。
  6. 「日用必需品」定義如下:
    1. 內、睡衣及其他必要之衣著鞋襪
    2. 盥洗用具及女性生理用品
  7. 劫機補償保障範圍及定義: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搭乘飛機遭遇劫機事故 時,依其受劫持期間之日數按日給付「劫機補償保險金」;未滿一日者以 一日計算。但以保險契約所載「劫機補償保險金額」為限。前項所稱「劫 機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搭乘之飛機遭遇非由合法政府或司法機關控制指揮 之個人或團體,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式劫持使用中之飛機或控制該 飛機之正常飛航或限制機上乘客之行動者。
  8. 信用卡旅遊不便保險共同不保項目:因下列事項所致之事故或損失,本公 司不負理賠責任:
    1. 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 叛亂、內 亂或其他類似之武裝變亂所致者。
    2. 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3. 被海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沒收、扣留、徵收或銷毀者。
    4. 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所致者。
    5.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6. 對於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不論其是 否有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時或先後介入所致者。
    7. 對於直接或間接為抑制、防止、鎮壓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其有關之行 動所致者。所稱「恐怖主義者之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 獨或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 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形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 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 處於恐懼狀態。
    8. 網路損失。
    9. 直接或間接基於、關於、肇因於或可歸責於電子資料之無法使用、功 能減損、修復、重製、取代或復原所產生任何性質之損失、責任、賠 償請求、費用或支出,包括但不限於相當 於前述電子資料價值之金額。
    10. 對於任何直接或間接由傳染病或對傳染病之恐懼或威脅(無論是確診 或疑似症狀)所引起、可歸因於、實際發生、預期發生、同時發生或 後續發生之任何損失、責任、損害、補償、傷害、疾病、死亡、醫療 費用、檢疫費用及為符合檢疫規定所生之費用、抗辯費用、成本或其他費用不負賠償責任。



保險證

信用卡旅行平安保險適用保險法第107 條規定之資訊:

依據保險法第 135 條準用第 107 條之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 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上述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悉依保單條款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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