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台灣經濟多靠中小企業起家,隱形冠軍林立,隨著時間的淬鍊,至今也多面臨世代接班、家族財富傳承的議題,但現今社會仍不乏發生子女繼承家業財富後,糾紛議題卻隨之而來,縱算小康之家,在資產傳承過程中仍然有可能會發生糾紛,上一代含辛茹苦的撫育孩子成長,一定都希望將努力累積的財富妥善傳承,讓下一代過上更好的日子,但要如何事前做安排規劃,才可以讓家族長輩給得放心,家族成員拿得安心呢?這應該是每個家庭都要正視的問題,筆者於此分享兩個常見的傳承工具供參考:
一、保單
如有家族股權以外的財富,或可考慮使用人壽保險來做配置,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之規定,當要保人與被保人為同一人,在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是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的,透過此方式除了可合法節省遺產稅負外,身為指定受益人的繼承人也可利用領取之保險理賠金來支付遺產稅作為預留稅源之用,不至於讓後代子孫為了繳納其餘高淨值的非現金遺產稅負而四處奔走。另外現行的保險制度下,要保人有權變更受益人、調整受益分配順位,甚至是終止契約而提前取得保單現金解約價值的權利,若保險給付理賠金屬於身故、全殘及滿期保險金等,可由要保人選擇一次給付或是分年給付,故在財富傳承上也可善用此特點,由父母可視子女人數,分別購買自身為要保人及被保人,子女為受益人為的壽險保單,並視子女成長、婚姻狀況來靈活管理受益理賠金,也因前段所述此類型的保險理賠金並不計入遺產總額,因此也不存在各繼承人要求分配受益金衍生財產爭奪的議題。過去常常有人會誤會保險是用來節省遺產贈與稅的工具,但在稽徵機關實質課稅原則下,並非所有的保險都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然而保險因為指定受益人及預留稅源的特點,在資產傳承中就佔有非常重要的功能性,因此讀者要建立正確的觀念,保險並非完全是用來節稅的工具,但可以靈活運用保險的特性,在傳承路上往往可以事半功倍。
二、閉鎖型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眾多,許多家庭的收入來源係來自於父執輩一手創立的公司,而當第一代面臨到將事業傳承與第二代時,往往會有兩個擔心的點,第一是不確定第二代成員是不是有能力接班,也擔心過早將事業交棒給的第二代成員後,日後要是經營理念不同時,已交棒之第一代股東無法影響經營決策;另一方面,第一代父母對於第二代之配偶仍還有些許不放心,擔心未來子女婚姻或是健康情形發生意外時,家族企業的股權是否就隨著的第二代配偶繼承權而拱手讓人。基於上述兩點的考量,此時可考慮成立閉鎖型投資公司,透過同時發行普通股及特別股,以及表決權多元化的特點來做規劃,首先可發行零表決權之特別股進行傳承,第二代子女逐年受贈的股票僅享有領取股利的權利,但無法對家族公司有實際的決策控制權,以確保第二代子女婚後財富經濟無虞,但公司之實際經營仍掌握在第一代手上,也不會造成第二代成員因為經驗不足而產生經營不善之窘境,若不幸發生離婚或意外事件,第二代配偶僅得繼承零表決權之特別股,第一代父母則可利用公司章程調整特別股受領股利金額的權數,讓第二代配偶尚有足夠金源來照顧未成年的第三代家族成員,如此之設計除了可以時間逐年贈與以節省遺產稅,也不致使得第二代驟然獲得大筆財富而誘發外界他人產生虎視眈眈的心思。
「父母之愛子,則為之計深遠」,在華人社會中,家族的財富傳承永續發展,一直是個相當重大也很值得深究的課題,雖然沒有一種傳承工具是可一體適用,但萬變不離其宗的是及早開始及早規劃,以時間換取節省稅負之效益,並適時的諮詢外部專家之建議,建立最適化的租稅管理,以達家族財富永續發展之目的。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私人暨家族企業服務團隊 王瑞鴻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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