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離別是人生不可迴避的課題,當親人不幸過世時,留下來的人不僅要承擔離別的痛苦,還得面對遺產稅申報等瑣事,走的人或許走得痛快,但留下來的人卻要歷經一番身心折磨,所以有人才會說,幫自己安排好身後事是給家人最重要的遺產,然而在面對這樣嚴肅的議題時,任何人都有必要先對台灣的遺產稅制有一定程度的了解。
「我留下的財產會需要繳遺產稅嗎?」這是在面對遺產稅時不免會冒出的疑問,然這個問題取決每個人的狀況而有不同(譬如是否留有配偶或繼承人的多寡),以下就來說明我國遺產稅制。以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113年1月1日以後者為例,「遺產稅免稅額」為新台幣(以下同)1,333萬元。又「遺產稅扣除額」為自遺產總額扣除免徵遺產稅,端視遺產繼承人為何人而影響遺產稅的扣除額,分別有:配偶扣除額553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6萬元(其中若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父母扣除額138萬元,以及喪葬費扣除額138萬元。被繼承人的遺產中至少有 1,471萬元是不會繳到遺產稅(免稅額 1,333萬元加喪葬費扣除額138萬元),剩下的部分就要看實際狀況而定,舉例而言,甲君於113年1月5日過世,遺留有配偶及3位子女(分別為20歲、16歲及12歲),父母尚健在,則甲君因遺有配偶及父母且繼承人為其3位子女,共計有2,916萬元無須課徵遺產稅(免稅額 1,333 萬元、喪葬費扣除額 138 萬元、配偶扣除額553萬元、三位子女可扣除168萬元,另外加上二位未成年子女距離成年年數共8年 可再扣除448萬元,以及父母扣除額276萬元);若甲君於113年1月5日過世時僅留有配偶及2位已成年子女,則有2,136萬元無須課徵遺產稅(免稅額1,333萬元、喪葬費扣除額138萬元、配偶扣除額553萬元、二位子女可扣除112萬元),所以我們可以得知,原則上當被繼承人需要照顧的人越多,其遺產的免課稅額度就會越高。
在了解我們有多少遺產需要課稅後,接著我們應該要思考日後繼承人是否有足夠的能力繳納遺產稅?因遺產稅款繳納以現金為優先,如被繼承人遺留的銀行存款抵繳不足部分,得由其上市櫃公司股票或不動產抵繳,稱為實物抵繳。以甲君為例,過世時銀行存款尚足以繳納其遺產稅者,可以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直接以甲君遺留之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此時繼承人尚無需掏腰包來繳稅,但若甲君之銀行存款不足以繳納其遺產稅者,原則上可由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留之財產(如銀行存款、不動產或是上市櫃公司股票)來抵繳稅款,若要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留之財產來繳納遺產稅者,必須要符合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及所抵繳之財產需屬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等條件。惟繼承人間對於以被繼承人之財產抵繳遺產稅無法取得共識時,也會影響稅捐繳納及財產繼承過戶之時程。
若被繼承人之遺產是以不動產為主者,由於不動產是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因此若選擇以不動產抵繳遺產稅者,其抵繳之 價值亦僅為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將低於不動產市價,因此以不動產抵繳遺產稅通常是不划算的。還有另外一個情形,若被繼承人之遺產是家族企業之股權為主,則以家族企業之股權抵繳遺產稅容易因股權外流而衍生出經營權之危機,因此家族企業之股權通常也不會是抵繳的選項,這時可能要先動用到其他繼承人的錢來完納稅捐後,方能繼承遺產,然而每個人都不希望為了繳納遺產稅而動用到自己的錢,甚至影響到原本的生活,因此繼承人是否有足夠的資金繳納遺產稅就成了遺產規劃重要的課題,而人壽保險給付恰好可做為遺產稅資金來源之一,是可以善加利用的工具之一。
此外,有些高資產人士可能也會問:「既然我日後的遺產已經足夠照顧下一 代,那我還需要投保保險嗎?」其實,富人日後的遺產稅勢必較為可觀,而子女是否有足夠現金完納稅捐?稅款的分配是否公平或是否會衍生爭議?這都是要考慮的因素,若未事先做好規劃,屆時子女還需籌措遺產稅資金,則無形間將成為一筆負擔,因此富人可考慮透過人壽保險幫下一代預留日後繳納遺產稅的資金來源,則我們所留給子女的就是完整的禮物。
綜上,了解自己的財產日後所需繳納稅額是門重要的課題,且確保子女日後有足夠資金繳納亦相當重要,可善用人壽保險的特性,利用人壽保險給付作為日後繳納遺產稅的資金來源,將可大幅減少子女可能產生的困擾。惟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但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例如被保險人或該人壽保險屬於重病投保、躉繳投保、舉債投保、鉅額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投保、密集投保、或有保險給付低於或相當於已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金額等特殊情形,稽徵機關可能以實質課稅原則認定,將人壽保險死亡給付併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而無法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不計入遺產課稅之規定,亦須留意。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私人暨家族企業服務團隊 王瑞鴻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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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課稅原則: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七條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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