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協助高資產客戶進行財富規劃的過程中,觀察到愈來愈多非企業型家族開始重視資產傳承的議題。這類家族雖然並未經營實體企業,但透過世代累積,已擁有相當規模的資產,常見形式包括不動產、上市櫃股票及其他金融商品。由於第二代、第三代仍年幼,許多父母與長輩傾向延後揭露家族財產的全貌,以避免子女過早接觸高資產生活所帶來的外部風險與心態影響,同時維持對資產的整體控制權。本文以實務個案為例,探討常見的傳承安排與策略。
將現有持股或金融資產,以資產作價方式設立家族投資公司,可透過公司章程設計限制股份轉讓條件、禁止質抵押等條件,以強化對股權控管限縮流動性。同時,可藉由表決權設計,讓第一代父母保有實質經營與決策權。此外,透過逐年贈與的方式,善用每年的免稅額度,將股份分年移轉予特定成員,有助於資產傳承規劃的穩健推進。相較於一次性將高流動性資產(如上市櫃公司股票)直接贈與子女,這種方式不僅可保有財務一定程度的私密性,也助於防範後代迅速變現或將流動性資產質押,進而維護家族傳承的初衷與長遠效益。
若傳承資產以不動產為主,建議於生前即擬定遺囑,明確指定各不動產的繼承人選,例如:A號建物由長子承繼、B地號土地由次子承接,以避免未來出現多人共同持分,對於 繼承的不動產存留各有異議,耗費時間進行協議、分割乃至於訴訟,是父母所不樂見的。謹提醒,遺囑設計應兼顧《民法》所保障的特留分規定,建議委由專業顧問審慎規劃,以確保遺囑的合法性與後續執行的可行性。
對於以不動產為主要資產、可變現流動資產較少的家庭,未來在遺產繼承上,繳納遺產稅之稅源為需要提早計畫之課題。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被繼承人身故時,保險公司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因此,可於生前檢視家族資產結構與金額,適時搭配保單規畫,讓繼承人可藉由保險金作為繳納遺產稅的資金來源,亦能補足不動產占比偏高家族在資產傳承時的現金配置不足問題,惟應留意保單設計是否符合法定規範與合理性,以及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所領取之死亡保險給付,在每年每一申報戶超過新臺幣3,740萬元(註)者,仍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對非企業型家族而言,財富傳承規劃的核心不僅在於降低稅負,更在於維持資產完整性、掌控權的延續,以及家庭成員之間的和諧和穩定。建議於資產結構趨於穩定後,即早啟動整體規劃,透過家族投資架構、遺囑與保單設計等工具,分階段、系統性地完成傳承任務,確保財富得以穩健、有序地延續至下一代。
註:自民國113年起,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於3,740萬元以下者,免於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私人暨家族企業服務團隊 王瑞鴻會計師 20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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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課稅原則: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七條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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