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又即將進入尾聲,許多高資產人士在做年度資產規劃盤點時,會特別檢視贈與稅免稅額度是否有妥善利用,以求將父母累積的財富,合法合規的傳承給下一代,不論是直接贈與現金、股票或是其他有價值資產,都可以視每個家庭的需求做妥善的規劃,而若希望以保單來作為傳承標的者,又有什麼要注意的稅務議題呢?
以下舉兩個案例和讀者分享。
變更保單要保人,將涉及贈與議題
陳先生在年輕時積極儲蓄,將所賺得的薪水規律的購買多張要保人為陳先生本人的保單,並且持續繳納多年,隨著時間的經過,陳先生也成家立業組織家庭,想著保險即將期滿,若可讓小孩直接領取滿期保險金,作為小孩日後生活求學之支出,故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為小孩後,規劃也自過往每年在免稅額內贈與給小孩現金的帳戶中,繳納剩餘期數的保險費。雖然小孩在當下沒有領到保險金,但這樣的行為其實已經涉及了贈與的議題,依保險法第3條的規定,要保人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當要保人交付保險費累積享有保險利益時,屬要保人所有。在這個案例分享中,陳先生將其依保險契約而享有之財產利益,全部無償讓與給小孩,在這個變更要保人的當下,就已經符合贈與要件,應該依變更生效日的保單價值去做贈與申報,如果在當年度超過免稅額新臺幣244萬的部分,就須繳納贈與稅,因此在做變更保單要保人之前,應向保險公司查明變更日保單價值,衡量是否有額外的稅負負擔再做全面規劃。
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時,須留意所得稅申報
張先生在小孩年幼時,購買以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為小孩的儲蓄型年金保單,多年後小孩將出國求學,張先生與小孩決定領回滿期保險金作為出國之花費,但此作法仍須留意所得稅相關議題,因為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符合以下三要件之保險給付,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所以在上述的情形,因為受益人及要保人非同一人,於領取年金保險給付年度時,記得要計入受益人當年度之個人基本所得額,依規定辦理申報。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每一申報戶有新臺幣670萬元的免稅額,若一次領回的滿期保險金可控制在此金額內,確實可達到傳承效果且應無額外稅負,但仍需提醒納稅義務人仍然有申報之義務,而該年度領回之滿期保險金超過新臺幣670萬元者,即有需要繳納最低稅負之風險。
從上面兩個案例可知,父母都是基於保障子女利益作為出發點,但卻可能產生未預期的稅負,所以在做資產傳承規劃時,建議仍需向保險機構、財務顧問及專業人士做全方面的討論說明,並依據當時的市場環境及法律做最適合的傳承規劃,保障到您最關心照顧的對象。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私人暨家族企業服務團隊 王瑞鴻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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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課稅原則: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七條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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