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目前稅法規定,購買保險可享之稅務優惠內容如下:
(一)所得稅法上的優惠
納稅義務人如採用『列舉扣除』方式報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直系親屬當年度所繳交之人身保險費,可從個人所得稅扣除額中扣除,但是每人每年扣除額以不超過新台幣24,000元為限。所有的人身保險都可以列舉扣除,包括商業保險及社會保險,因此人身保險、健保、勞保、農保、學生平安保險等皆可列入扣除額中計算。至於財產保險的保費並不能扣除,例如:汽車保險、住宅火災險就無法列舉扣除。
(二)遺產稅法上的優惠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之死亡,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公教人員或勞工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皆不計入遺產總額」。 此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因此,當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死亡時,保險單上所指定的身故受益人於領取人壽保險金時,保險金在3,000萬元以內,將不計入遺產總額,而免納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