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一般開狀所需之文件外,另須
(一)大陸進口,台灣開狀申報表
(二)已經押匯行蓋章之大陸出口台灣押匯申報表第三聯正本,且開狀金額不得超過大陸出口台灣押匯申報表上之餘額。
可。惟須查明是否為可自大陸進口之商品。
可,但本行以美元記帳,未來美元匯率與開狀幣別匯率變動之風險將由客戶自行承擔。
除非信用狀經著名銀行保兌或是該客戶為本行資信往來良好之客戶始可辦理押匯,否則應以託收方式處理為原則。
可以,但需以徵提十成擔保品為原則,惟資信良好者得予以減徵擔保品,但融資成數最高不得超過50%。
截至2015年3月24日,經美國列為貿易制裁國家名單為:
巴爾幹半島諸國、白俄羅斯、緬甸、中非共和國、象牙海岸、古巴、剛果、伊朗、黎巴嫩、賴比瑞亞、利比亞、北韓、索馬利亞、蘇丹、敘利亞、委內瑞拉、葉門、辛巴威等。
未來若有任何更新或異動,可自行連結至U.S.Treasury網址查詢。
網址: http://www.treasury.gov/resource-center/sanctions/Programs/Pages/Programs.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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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可以申報結購「進口貨品價款」或結售「出口貨品收入」,但貨品相關 之輸出入程序仍應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規定辦理。(依據貿易法第十條規定:非 以輸出入為目的之法人、團體或個人,得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規定辦理特定項目 貨品之輸出入)
可以,若再提供受款人之電話可加速解款。
(一)關於客戶要求更改外匯水單或其他交易憑證內容,銀行應先檢具更正前、後外匯水單或其他交易憑證及更正事由相關文件洽外匯局資料科更改原送外匯局之資料後,再予辦理。惟若係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申報結匯之案件,其更改匯款分類,則限與客戶原申報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性質」相符者,始可予辦理。
(二)至於客戶要求更改其原申報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內容,查依申報書上註明之注意事項規定「申報人務請審慎據實申報,申報後不得要求更改申報書內容」,銀行依上述規定向客戶說明,或請客戶向外匯局匯款科洽詢,而勿擅自提供銀行留存聯供客戶更改使用。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之規定,指定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依本辦法規定得辦理對大陸地區之下列匯出匯款業務:
(一)個人接濟或捐贈親友之匯款。
(二)辦理「大陸出口、臺灣押匯」廠商之再匯出款。但其匯出金額不得大於押匯金額。
(三)自大陸地區進口貨款及對大陸地區出口貨款退回之匯款。
(四)經核准赴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之辦公費用匯款。
(五)大陸地區人民合法繼承或領受臺灣地區人民遺產、保險死亡給付、撫卹(慰)金、餘額退伍金及其衍生孳息之匯款。
(六)廠商向大陸地區子公司借入本金之還本付息。
(七)定居大陸地區就養榮民就養給付之匯款。
(八)赴大陸地區從事文教活動、參加國際會議、洽辦商務或參加商展等費用之匯款。
(九)支付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或廣播電視節目等費用之匯款。
(十)分攤兩岸通信費用之匯款。
(十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辦理之兩岸直接經貿往來項目之匯款。
(十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赴海外及大陸地區投資之廠商,其海外及大陸地區之子公司匯回股利、盈餘之再匯出款。但其匯出金額不得大於匯回金額。
(十三)赴大陸地區觀光旅行之匯款。
(十四)大陸地區人民及未領有臺灣地區居留證、外僑居留證或領有相關居留證有效期限未滿一年之個人在臺灣地區所得及未用完資金之匯款。但每筆結購金額不得逾十萬美元。
(十五)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洽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許可之匯出款。但每筆結匯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匯款,不在此限。
(一)結售外幣
中華民國台灣地區旅行證。
金額限制每筆不得超過等值美金壹拾萬元。
(二)結購外幣
憑辦證件中華民國台灣地區旅行證及前項結售外幣之水單。
金額限制每筆低於前項結售之水單金額且不得超過美元壹拾萬元。
收回所提示之原結售之水單。
係因外幣現鈔是非屬我國法定貨幣,相較於即期匯率,其來源及流通均有限,本行需負擔相關營運風險與費用,包含但不限於運費、保險費、庫存資金成本等。
所謂FORFAITING-『遠期信用狀賣斷』業務指遠期信用狀下之出口單據賣斷業務,即出口商將其遠期信用狀項下之票據讓售予買斷者(FORFAITOR),於該票據獲開狀行承兌後,買斷行即行付款。嗣後,買斷行倘因開狀行所在之國家風險與開狀行之信用風險以外之因素未獲兌現,則仍有權向讓售人追索。
面對日益競爭之國際貿易市場,如因銀行額度限制、或遇買方要求長天期付款方式(短至六個月,長達七年),或遠期信用狀之開狀銀行係未開發或落後地區,或因開狀行所在國之債信欠佳,或外匯管制(如拉丁美洲、東歐等)等情形時,則本項業務(FORFAITING),將可有效規避進口商所在國家之政治、經濟風險及開狀行之信用風險,提高出口商資金運用效率及提升出口競爭力。總而言之,本業務對出口商有如下之優點:
(一)轉嫁買方開狀行信用風險及國家風險
(二)減低公司對國內銀行之或有負債,改善公司財務報表
(三)遠期信用狀貼現案件,非經銷帳,仍佔用出口押匯額度,如經FORFAITING之買斷立即撥付,出口額度可迅速回復使用
(四)信用狀無須保兌,可節省費用。
(五)可提供較即期信用狀、D/P交易方式更安全且具競爭性之貿易條件予買方,提升出口競爭力。
(六)因於整個融資期間採固定利率方式計息,可免除利率變動風險。
(七)節省公司管理成本。
(一)票據的付款期限必須是遠期的,惟期限長短影響買斷額度與否,則依買斷行對進口國之風險評估而定。
(二)票據需經由開狀行或承兌銀行承兌。
(三)融資貨幣為美金或其他國家主要貨幣。
(一)貴公司可於接單前提供遠期信用狀予本行,本行營業單位依客戶提供之信用狀內容,填具「買斷申請書」,連同信用狀影本傳真予買斷行。
(二)買斷行經評估市場資金成本及開狀行風險係數同意買斷後,出具「買斷同意書」傳真並正本後送予本行承辦營業單位以簽署同意回函,此時本行營業單位會將買斷行「買斷同意書」上所回覆之貼現利率報價轉知客戶。
(三)客戶確認該買斷條件後,應簽具加蓋原留印鑑之「信用狀讓渡書」,經本行營業單位審核無誤主管蓋章後,連同前項本行簽署之「買斷同意書」傳真予買斷行。
(四)貴公司出貨後將出口單據經由本行請買斷行轉寄開狀行承兌。出口單據若經開狀行承兌,買斷行即依前項「信用狀讓渡書」內容進行買斷,本行即將貼現之款項淨額撥
(一)線上交易:外匯綜合存款之活存轉定存、本人同幣別之不同帳戶間轉帳。
(二)針對網路銀行客戶開放申請書下載:匯出匯款申請書、進口開狀及修狀申請書。
未成年人區分為:
(一)無行為能力人(未滿七歲):開戶時應由法定代理人雙方親執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辦理,該無行為能力人免親自到行共同辦理,如法定代理人單獨來行需持他方同意書來行代理開戶。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滿七歲但未滿二十歲):可由未成年人持父母雙方簽具之同意書,或父或母一方單獨持他方同意書代理開戶均可。
應以總公司名義開戶但分公司名稱得並列戶名內。
總分公司之經濟部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總、分公司負責人身份證影本、總公司授權分公司開戶之授權書。
可利用下列兩種方式辦理相關資料變更:
(一)至各分行辦理:可親至原開戶分行辦理,若您無法至原開戶分行辦理變更相關資料,可攜帶國民身分證至本行其他分行填寫客戶資料變更通知書,並於通知書上蓋具原留印鑑,受理分行會將您的申請書寄至原開戶分行辦理。
(二)透過本行網路銀行辦理:如您有申請本行網路銀行,可於登入網路銀行後選擇「帳戶申請」項下之「客戶基本資料變更」功能作變更。
(一)如果您持有本行金融卡,您可透過電話銀行客戶服務中心(02-6612-9889)或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至本行申請掛失。若需補發,本行現已統一發行簽帳金融卡,請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至本行辦理新簽帳金融卡申請。
(二)如果您持有本行簽帳金融卡,您可透過電話銀行客戶服務中心(02-6612-9889)、電子銀行服務或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至本行申請掛失。若需補發,請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至本行辦理新卡申請。
有,優惠內容請詳見星展台灣開戶總約定書附錄之各項服務手續費收費一覽表
本行提供國內ATM跨行現金存款手續費優惠*,每月上限3筆交易,每筆NT$15。
*國內跨行存款交易手續費非由本行收取,由提供ATM機器設備之銀行依其收費標準收取,本行依上述每筆NT$15,每月上限3筆提供補貼優惠;如超過每月優惠次數,則依該項目收費標準收費
(一)存款證明
(二)存款人死亡證明
(三)遺產稅繳清證明
(四)繼承人存款申請書及正式公正之委託書
(五)可確認全體合法繼承人之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