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回饋方式注意事項
  1. 除有明顯之計算錯誤外,當月新增消費金額以每月帳單上所載之新增消費金額為準,且正附卡刷卡消費金額合併計算。現金回饋專案所回饋之現金僅供扣抵次月帳款,不可兌領現金,且計算至新台幣元為止,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持卡人未折抵完畢之現金回饋可繼續累積計算,如持卡人之信用卡契約終止,不論終止原因(如卡片遭強制停用、卡片有效期限屆滿或持卡人主動註銷等)為何,持卡人已取得但尚未折抵之現金回饋將全數失效。

  2. 現金回饋專案所稱之「國外消費」限非台澎金馬地區且非新台幣之消費,其金額以經國際匯率換算後入至持卡人帳上之新台幣金額為計算標準。

  3. 一般消費項目僅限於活動期間結帳帳單所載之一般消費而不包含:(1) 各項代扣繳費用:透過各繳費及支付平台繳納之各項費用(含線上支付及臨櫃繳款,包括但不限於e-bill全國繳費網、i繳費、醫指付電子化繳費稅處理平台「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公務機關信用卡繳費平台 <適用之事業機構及醫療院所請依各繳費平台網頁公告為準>、e政府服務平台繳款<包括但不限於學雜費、政府機關規費等>、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或其他收單銀行提供之信用卡小額支付平台之消費<如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等>)、公用事業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各項電信資費、水/電/瓦斯(天然氣)、數位或有線電視費等)、學雜費、醫療院所費用、停車費(包括但不限於各縣市政府路邊停車費)(2) 風險性及預付型交易:境外投資交易平台(包含但不限於eToro)之交易、博奕類交易(含賭場兌換籌碼)(3) 儲值及其他指定消費:電子票證自動加值(如一卡通、悠遊卡)、大全聯及全聯福利中心之儲值/各項消費(含PX Pay 等支付工具綁定消費)(4) 查核定稅及政府相關費用:個人綜合所得稅、查核定稅(包括但不限於房屋稅、地價稅、營業稅、牌照稅等)、汽機車燃料費、監理規費資費、eTag儲值、eTag智慧停車費用、繳納政府機關之違規罰款、公務機關費用及政府規費 (5) 銀行相關費用:預借現金金額(包括但不限於:分期預借現金專案之每月應攤還本金、ATM 提領現金)及其手續費及利息、餘額代償(包括他行信用卡、現金卡、小額信貸等) 、逾期手續費、循環信用利息、基金交易及其手續費、信用卡年費、一般信用卡相關手續費(如掛失手續費、調閱簽單手續費等本行信用卡申請書用卡須知所載之各項費用)、特約商店分期付款交易(以原始分期付款總金額計算)、分期付款專案(包括分期輕鬆購、帳單輕鬆分、來電輕鬆分、所得稅分期等分期付款專案)之每月應攤還本金及其手續費及利息
    *申請各分期專案之手續費及每期應攤還本金、利息均無法適用本行一般消費之現金回饋累積活動;持卡人於特約商店辦理分期付款之消費交易,若有退貨(全部或部分退貨)發生,均應由特約商店就該原始分期金額全額刷退或取消交易,再依最新交易金額予以重新刷卡辦理,若特約商店或持卡人未經辦理而影響持卡人佔額、列入應繳或消費回饋等情事,仍需由持卡人洽特約商店辦理。
    *該信用卡當期帳單新增消費是否屬於上述排除回饋之消費類型,係依據特約商店向收單機構登錄之特店代號/交易敘述/交易類別/收單機構所設定登錄之分類代碼(MCC code)為系統判定基準,倘因該特約商店登錄於收單機構之資訊與本行系統不相符導致無法獲得回饋,恕本行無法個案回饋。
    *若有付款失敗、訂單取消、退貨或授權未完成之情事、簽帳爭議或活動期間開始前之消費有刷退重刷之情事,該筆交易金額將不予計入

  4. 「新增消費金額」視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為本行墊款義務,並登錄於本行之入帳日為基準,若因商店較晚請款或請款日遇假日順延(變動)等因素致不同月份帳單,恕無法累計。

  5. 結帳日及入帳日之相關說明請參考本行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

  6. 持卡人因任何理由買受刷卡之商品或因簽帳爭議或其他原因而消費退款者,經本行確認後,持卡人原先已取得之現金回饋金額將由本行逕行調整扣回,若持卡人之當期帳單無上期未繳金額、當期帳單亦無新增消費,則應扣回之回饋金將列示為當期之應繳金額。

  7. 本行保留變更或終止本活動之權利,如有任何變動,以本行網站之最新公告為準。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之約定。

注意事項

服務區域規範:

  1.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接送地點不包含環宇商務中心Huan Yu VIP Terminal)
  2. 台中市⇄台中清泉崗國際機場
  3. 高雄市⇄高雄小港國際機場
* 若持卡人指定之接送地點非上述服務區域規範,則不在本禮遇範圍內,若持卡人指定接送至環宇商務中心,每次須另加收NT$400。若持卡人指定之出發地或目的地屬特定加價地區將酌收加價費用。

優惠預約方式:


使用條件與方式:

  1. 本禮遇僅星展豐盛(商務)御璽卡卡持卡人本人(以下稱「持卡人」)出國使用。
  2. 使用次數規範:凡符合本服務使用資格之持卡人,每卡一年限使用4次接機或送機。全年預約總量12,000趟次,每月預約量上限為1,000趟次。
  3. 本禮遇服務應於完成刷卡消費日期後,於2025年12月31日(含當日)接送服務完成,不提供跨年度之預約服務,請於預計使用服務日前2個月內來電或網路預約,預約及變更都須於符合工作天數規範。預計4月4日(五)要使用接送服務,因適逢連續假期(請參考第6項連續假期預約時段定義),故可於1月21日~3月21日(五)預約(連續假日要七個工作天前預約)、預計3月14日(五)要使用接送服務,可於1月11日~3月11日(二)預約(平日要三個工作天前預約),以此類推。
  4. 須以星展豐盛(商務)御璽卡卡刷卡支付全額國際線機票或國外團費金額達8成以上且付款成功。每刷機票或團費成功一次,可以使用一趟接機及一趟送機每一趟禮遇價NT$675,接機或送機服務分開計算趟次費用。
  5. 預約時請提供機票、團費或海外消費之刷卡日期、金額及星展豐盛(商務)御璽卡卡卡號以供客服人員查詢活動資格。
  6. 指定持卡人使用本服務時,一般平日須於三個工作天前(不含接送日當天)事先致電「格上租車」服務專線02-8919-9102或至「格上租車」機場接送預約網站https://www.air-go.com.tw/M_Airport/AirportA_Visa.aspx進行預約;另遇人事行政局公告之連續假日(連休三天以上-含週六日)及其前、後二工作日,須於七個工作天前預約(不含接送日當天)。持卡人須於預約時提供星展豐盛(商務)御璽卡卡卡號、有效日期、持卡人姓名、聯絡手機、機票、團費或海外消費刷卡日期及金額,並同意上述資料作為禮遇資格後續查證之用途。

加價項目:

  1. 夜間加價:預約之送機或接機服務時間如為夜間21:00至隔日上午07:00時段者,除接送禮遇價之外,每次須另加收NT$300。
  2. 連續假期時段:除接送禮遇價之外,每趟次須另加收連續假期加價(詳見使用條件及方式第6項及【附表一】連續假期預約說明表)。
  3. 加點加價:限加一點。預約送機或接機服務途中須增加停靠點時,持卡人應於預約時主動告知,加點須以順路為原則,且仍須符合權益範圍內之接送區域,除接送禮遇價外,增加一停靠點依照里程計價,五公里內NT$300,超過每一公里加收50元。加點加價於持卡人預約時同意報價後,將以持卡人所持之星展豐盛(商務)御璽卡卡支付該筆費用。恕不提供臨時加點或臨時變更地點服務。
  4. 車型加價:本服務提供五人座轎車服務,持卡人不得指定車輛廠牌/車型,「格上租車」視調度狀況得使用七人座車代替五人座車且不另行通知持卡人。若持卡人指定七人座車或同行人數/行李數超出五人座法定可承載量須升等七人座車或指定轎車,除接送禮遇價之外,每次須另加收NT$300。惟最終承載量須以不妨害行車安全為前提,「格上租車」有最終決定派車權。(詳見【附表二】車型參考表)
  5. 地區加價:持卡人指定接送地點若為加價地區,除接送禮遇價之外,須另酌收加價費用(詳見【附表三】加價地區加收費用表),「格上租車」將依不同接送地向持卡人個別報價,於持卡人同意報價後,將以持卡人所持之星展豐盛(商務)御璽卡卡支付該筆費用。
  6. 兒童安全座椅加價:為符合國內交通法令,本服務如有幼童同行,持卡人應於預約時主動告知。如需使用兒童安全座椅(增高坐墊),除接送禮遇價之外,每一安全座椅(增高坐墊)須另加收NT$300。兒童安全座椅(增高坐墊)規格有幼童型(1~4歲)及兒童增高坐墊(4~12歲),請持卡人於預約時告知所需規格。因車型限制,每車最多限預約二張(含)安全座椅(增高坐墊),若預約二張(含)安全座椅(增高坐墊)需指定七人座車,並收車型加價NT$300。

【附表一】連續假期預約說明表

連續假期假期定義時段預約截止日期

連續假期
額外加價
(NT$)

春節連假2025/01/23(四)~2025/02/04(二)

最後預約日2025/01/14(二) 

600元

2 2 8連假2025/02/26(三)-2025/03/04(二)

最後預約日2025/02/17(一)

300元

清明連假2025/04/01(二)-2025/04/08(二)

最後預約日2025/03/21(五) 

300元

端午連假2025/05/28(三)-2024/06/03(二)

最後預約日2025/05/19(一)

300元

中秋連假2025/10/02(四)-2025/10/08(三)

最後預約日2025/09/23(二)

300元

國慶連假2025/10/08(三)-2025/10/14(二)

最後預約日2025/09/26(五)

300元


【附表二】車型參考表

車型(A)承載人數
(含嬰幼兒)
(B)李數
(含紙箱及註2物品)
行李尺寸限制行李尺寸限制
五人座轎車
(含高級進口車)
4人(含)以內2件(含)以內可放20吋以下最多3件
可放25-27吋最多2件
可放28-29吋最多1件
七人座商務車6人(含)以內6件(含)以內可放20吋以下最多8件
可放25-27吋最多6件
可放28-29吋最多4件

※ 行李尺寸請參考最大承載量,28吋以上行李請斟酌減少行李件數,乘客座位無法置放行李或紙箱類等物品,如服務現場人數/行李超出最大可承載量,致影響安全載運或無法載運,客戶需自理,「格上租車」將不再另行派車,行前請斟酌同行人數及行李數,以免無法運載。

※ 以上對照表僅供預約參考,客戶如有特殊規格行李(如高爾夫球具/嬰兒車/滑雪板/衝浪板/輪椅/模型飛機/非行李箱行李……),請注意尺寸並於備註註明,或於預約時告知客服人員,「格上租車」保留是否可承載之權利。

※ 因車型限制,每車最多限預約二張(含)安全座椅(增高坐墊),若預約二張(含)安全座椅(增高坐墊)需指定七人座車。


【附表三】加價地區加收費用表

縣市區域接送/
加價
台北市士林區,仰德大道三段,至善路二段,北投區:紗帽路200
新北市八里區,汐止區,新店區:玫瑰中國城,青山鎮,華城特區,花園新城社區,包含以下路段:安康路二段,安康路三段,北宜路一段,安一路,直潭,永興,灣潭,金龍,,新烏,湖興,禾豐、禾和、大榮街,秀岡、新潭,平廣,達觀,富貴,如意,雙城,僑信,錦秀,安泰,花園一路,花園二路,永福,梅崗200
淡水區,深坑區,平溪區300
石碇區500
烏來區,坪林區,石門區,三芝區,金山區,萬里區,瑞芳區800
雙溪區1,000
貢寮區1,200
桃園市新屋區,楊梅區200
大溪區,龍潭區300
觀音區500
復興區1,000
*東眼山/拉拉山2,000
台中市大安區,大肚區,大里區,太平區,石岡區,烏日區300
新社區,東勢區,霧峰區500
和平區3,000
高雄市茄萣鄉,大社鄉,燕巢鄉,阿蓮鄉,湖內鄉,彌陀鄉300
大寮鄉,林園鄉,仁武鄉,路竹鄉,大樹鄉,鳥松鄉,梓官鄉,橋頭鄉500
內門鄉,六龜鄉,永安鄉,杉林鄉,田寮鄉,甲仙鄉1,200
桃源鄉,茂林鄉,那瑪夏鄉2,000


注意事項:

  1. 取消預約:須於原約定時間前24小時,來電服務專線取消。24小時內取消者則不退費。
  2. 變更預約:異動日期或時間提前者仍須符合三個工作天前來電異動(連續假日及春節期間需七個工作天前)。未符合工作天異動,收取調度費300元,但仍需視調度狀況,不保證有車。
  3. 送機待時:依預約時間到達持卡人指定地點,持卡人本人或同行者如依約定時間逾時16分鐘以上,則司機無法繼續等候,且視同使用乙次服務,持卡人須支付全額禮遇價。
  4. 接機待時:接機等候時間為原預約航班飛機實際到達時間60分鐘內,指定時間者(註),依指定時間等待60分鐘,若持卡人已確認班機延誤,請立即致電通知服務中心。若服務人員確認班機已抵達但又無法連絡到持卡人時,或因航空公司/航站/海關/天候……等,非格上租車」導致延遲因素,接送人員得於該班機實際到達時間起算等待60分鐘後逕行離開,並視同持卡人已使用過該單趟服務,「格上租車」將收取全額禮遇價。若接送人員接獲持卡人通知並繼續等待且完成服務者,則持卡人應自第61分鐘起,每超過1小時支付待時費NT$300,不足1小時以1小時計算,最多等待90分鐘。接機服務如遇班機提早抵達,則依持卡人原預約時間提供服務;若班機延後,則依機場公告之抵達時間提供服務,但若延後抵達之時間較原訂抵達時間已逾4小時(含) ,則視同持卡人取消該次接機服務並保留權益至2025年12月31日止。
    • 指定時間:指非依預約航班表定抵達時間,而是依持卡人指定時間前往接機,預約時如原預約航班與表定接送時間不符時,接送當日將依持卡人指定時間前往服務,服務人員不再確認原預約航班抵達時間。
    • 請您在下飛機後隨即開機並保持手機暢通,以利司機與您聯絡,若您在下飛機之後尚未收到簡訊或司機聯絡電話時,請主動聯絡機場接送客服中心以利及時聯絡司機,減少您等候時間。
    • 如您的出發地為歐美等地區或為夜間、凌晨時段,須考慮時差及跨日問題,預約抵達台灣之日期及時間皆以台灣當地時間為準,格上租車將依您預約時間前往服務,不會再做後續審查動作,如有異動請於預約時間24小時前進線機場接送客服中心變更,未符合工作天異動,收取調度費300元,但仍需視調度狀況,不保證有車。
  5. 乘客保險:每趟接送服務「格上租車」均為乘客投保乘客險,每一位乘客/每一事故之投保金額為NT$400萬,單一事件一車最高理賠限額依照車型分別為五人座車NT$1,600萬及七人座車NT$2,400萬。
  6. 同行人數:除限定持卡人本人使用外,如行李加上同行家人或友人未超過法規規範五人座車輛所乘載之範圍及行車安全考量內(車內乘客座位區不得放行李箱/紙箱等行李),皆可一同搭乘,但以一車為限,如超出五人座車輛所乘載之範圍,持卡人得自費升等七人座休旅車。(一車限定人數依交通法規規定,「格上租車」保留接受同行人數/行李之權利)。
  7. 現場認證:限星展豐盛(商務)御璽卡卡持卡人本人使用,並需出示本人星展豐盛(商務)御璽卡卡卡及身分證明文件(護照或三照之一)供司機認證,未能出示者,視同自費預約。持卡人均應支付每次單程接機或送機費用NT$1,000起(依接送地點報價),並依照加價項目支付加價費用。持卡人不得有任何異議。
  8. 因應政府「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規範,12歲以下兒童乘座小客車或七人座車,須繫安全帶或使用安全座椅(增高坐墊)乘座。如持卡人使用本服務有幼童同行,且有安全座椅(增高坐墊)需求時,應於預約服務時主動告知客服人員,並同意加價支付使用兒童安全座椅(增高坐墊)設備。如因持卡人預約時未告知或表示不需要,途中遭警方攔查開立交通罰單或交通事故致生乘客損害時,則須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 本服務安全座椅皆有限額,請盡早預約;春節及連續三天以上假期恕不提供安全座椅服務。
    • 提供之安全座椅系制式規格,無法依乘坐者身高及體重提供個人訂制尺寸,預約時請評估是否合宜或自行準備,自行準備安全座椅者,「格上租車」不負保管責任。
  9. 持卡人應自行評估路況(如塞車、中途停靠站……等)及路程長短,再向服務中心確認送機或接機服務時間,「格上租車」不負預估交通時程之責。接送途中如發生不可抗拒(包括但不限於塞車、車輛故障等)之情事,「格上租車」在合情合理合法之範圍內應協助持卡人處理,惟如有錯過搭機時間,則由持卡人自行負責。
  10. 國內/國外天災地變/戰亂/暴動等不可抗力因素,符合以下其中一項原因者,將退回客戶服務次數及退刷全額禮遇價及加價項目,客戶須自行承擔交通費用,「格上租車」不再另行派車,如未於規範時間內進線取消者則視同服務一次,扣除權益次數,全額自費客戶則不退還該趟服務費用。
    • 班機延誤或變更
      1. 原航班較原預約時間延遲4小時以上或跨日抵達台灣而無法臨時調度接送。
      2. 變更航班及時間,客戶須於原預約時間6小時前致電客服中心取消。
    • 航班取消:客戶須於原預約時間6小時前致電客服中心取消。
  11. 接機舉牌服務:若需接機舉牌服務另加收NT$300舉牌費。
  12. 持卡人預約、付款及使用當時所持有之星展豐盛(商務)御璽卡卡須為有效卡,如因任何原因使該卡遭限制、停止使用或違反「信用卡約定條款」,將取消禮遇資格。持卡人在預約前需確認符合禮遇資格,若經Visa與發卡機構查證確認持卡人未使用星展豐盛(商務)御璽卡卡刷卡購買國際線機票或國外團費金額達8成以上屬實,將視同自費預約。「格上租車」將有權向持卡人收取每次單程接機或送機費用NT$1,000起(依接送地點報價),並依照加價項目收取加價費用。持卡人不得有任何異議。
  13. 本項機場接送優惠服務之各項費用額度,於預約時即須以星展豐盛(商務)御璽卡卡於線上完成付款,於順利取得刷卡授權後,方算預約完成。
  14. 持卡人同意,為提供本項機場接送服務,得將持卡人之資料提供予合作之「格上租車」。
  15. 為因應財政部電子發票推廣政策,自2013年5月1日開始,「格上租車」之機場接送服務配合電子發票實施,將交易資料以電子檔案方式儲存於雲端取代紙本發票,並以手機簡訊傳送發票資訊給消費者,消費者可於財政部電子發票平台網路(einvoice.nat.gov.tw)查詢交易資料。我們將協助消費者兌獎並主動通知、郵寄紙本發票到府,如需紙本發票請於預約時告知線上客服人員。
  16. 為尊重後續其他乘客權益及車內清潔,乘客坐椅請勿放置行李並嚴禁抽煙、嚼檳榔及飲食,若因上述情形致車輛毀損或髒亂留異味,持卡人須全數賠償相關修繕、清理及營業損失費用。
  17. 為維護所有車輛搭乘者權益以及車輛行駛間安全考量,使用本服務時如欲攜帶寵物同行,持卡人須於預約時事先告知並配合相關說明事項,寵物應放置於寵物籠內,寵物籠及其相關用品須全數放置於後車廂,並須另行支付清潔費用NT$1,500及七人座車型加價NT$300,若無法配合或未於預約時告知,恕無法提供寵物同行接送服務,「格上租車」保留是否可承載之權利。
  18. 行李遺失及損壞:本服務車輛為公共交通工具,貴重或易碎物品,請妥善包裝安置,上下車時請注意隨身行李是否帶齊,若有遺失物品僅提供協尋服務,若尋獲遺失物品,持卡人得自付運送費用,「格上租車」不負點交/保管/賠償責任。
  19. 本服務僅提供一般平面道路機場接送服務,恕不配合指定進入地下室/立體停車場或搬運行李至客戶指定地點(例如:搬運行李上/下樓)。
  20. 本優惠服務係由「格上租車」提供。持卡人對所提供之優惠及服務有任何爭議,或所有交易相關事項,由「格上租車」負責處理。「格上租車」擁有禮遇資格查證之權利,並得保留隨時修改、變更或終止本禮遇,無須作事先通知。如有更動,以「格上租車」網站公告為主。
  21. 為免疑義,特此聲明:本優惠為Visa持卡人所享有,優惠相關之所有商品及/或服務,則由「格上租車」(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據此,持卡人瞭解、承認並同意:持卡人若依據優惠購買任何商品及/或服務,即構成持卡人與「格上租車」(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的合約,與Visa或Visa發卡機構一概無涉。持卡人若使用或有意使用此項優惠的任何商品及/或服務,即表示持卡人瞭解、承認並同意下列事項:
    • 持卡人依據此項優惠購買或有意購買的任何商品及/或服務,若有任何相關的索賠、申訴或爭議情事(統稱「要求」),須由持卡人直接洽詢「格上租車」(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俾利解決,不得向Visa或Visa發卡機構提出任何要求。
    • 在不違反上述原則的情況下,針對優惠提供的商品及/或服務,如有使用或意圖使用商品及/或服務的行為造成或衍生任何人體傷害、死亡、不實陳述、傷害或疏失,概不由Visa針對任何相關的(直接、間接或其他)損失、傷害、支出或要求向任何人負責。

 

注意事項
  1. 本優惠限台灣地區發行之Visa御璽卡(以下稱「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如有下列情形者,將喪失本活動優惠之權利: 列為壞帳準備、強制停用、偽冒停用、申請停用、信用額度不足、未開啟卡片刷卡功能、或卡片刷卡功能效期已過。
  2. 本優惠須透過Visa預訂網站,並以指定之Visa卡刷卡付款方可享有折扣優惠,到達現場後,若有未依照優惠內容規定事先出示訂位序號,或於付款後才出示,或直接與店家議價等情形,則無法使用本優惠。
  3. 本優惠須於使用日期之三個工作天前(不含使用當日及例假日)預約,不接受持卡人未經預約直接到現場使用本優惠。
  4. 請於指定優惠期間使用,若不能如期前往餐廳用餐,須透過本網站或電話取消訂單。
    • 用餐優惠須於使用日之前2日16:00前透過專屬網站或肯驛國際客服中心程序完成取消,各商店不提供相關取消服務。
    • 如未依規定於使用日之前2日16:00前取消,預訂費用將不予退還,視同使用本優惠。
    • 若變更用餐日期,其更改後之日期仍須符合最遲於用餐日前三個工作天來電預約之規定。
  5. 平假日定義及各飯店/餐廳公告定價如有變動,依飯店/餐廳現場公告為準。
  6. 部分餐廳提供Semi Buffet(半自助式供餐型態),提供一客主餐及現場自助餐檯區可無限享用。
  7. 不受理預約兒童餐,且不適用於飲料、酒類、服務費、外帶、外燴。
  8. 持卡人預約之後,如遇飯店/餐廳臨時通知客滿、包場或因其他因素而無法供餐,客服人員會主動連絡持卡人協助更改至其他日期或退款。
  9. 用餐優惠不含飯店免費停車服務,持卡人需依飯店現場規定支付停車費用;餐廳特約停車資訊及費用依各餐廳規定,相關資訊請直接洽詢飯店/餐廳。
  10. 用餐優惠不適用於各飯店/餐廳舉辦之主題美食節、農曆春節期間及特殊節日,包括元旦、情人節、母親節周末、勞動節、父親節、聖誕夜、聖誕節、跨年、補班日或其他各種國定假日等節日,詳細定義依各活動公告為主。
  11. 預約時如需付費限使用指定銀行信用卡支付,且須取得預約成功簡訊,該預約才算完成;如未收到預約成功簡訊須再重新預約。
  12. 變更及取消:持卡人預約後,若不能如期前往所預訂之各商店欲取消,須於使用日之前二日16:00前透過本網站取消程序完成取消,各商店不提供相關取消服務,如未依規定於使用日之前二日16:00前於本網站完成取消,預訂費用將不予退還,視同使用本優惠。
  13. 各項優惠不接受持卡人未經預約直接到現場使用本優惠,且不得與現場提供之優惠合併使用。
  14. 持卡人使用本網站預約作業系統應於20分鐘內完成預約並以Visa御璽卡刷卡付費成功,並取得預約編號,該預約手續才算完成;逾時交易將取消該預約,持卡人須重新進行預約。
  15. 現場認證:持卡人請於預訂日期依時抵達各商店,並出示線上刷卡預約之Visa御璽卡、預約編號、有照之身份證件(身份證、駕照或健保卡任一)供服務人員確認,逾時恕不保留座位,須依現場規定候位且將視同已使用本優惠,不得要求退款。
  16. 本優惠及服務係由肯驛國際所提供,持卡人對所提供之優惠及服務有任何爭議,或所有交易相關事項,由肯驛國際負責處理。
  17. 肯驛國際及Visa保留隨時修改、變更或終止本活動之權利,無須事先通知。參考定價若有調整,請依肯驛國際公告定價為準。
  18. Visa或肯驛國際亦對本活動之參加資格、兌換資格等,保留最後審核權及修正、暫停與終止之權利;Visa以及肯驛國際不負任何法律責任,參加者亦不得因此異議。
  19. 本活動及相關注意事項之款項及細則,如有未盡事宜以肯驛國際公告為主,如有疑義或爭議,Visa或肯驛國際擁有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
  20. 為免疑義,特此聲明:本活動所述優惠為Visa 持卡人所享有,優惠相關之所有服務,則由肯驛國際提供。據此,持卡人瞭解、承認並同意:持卡人若依據優惠購買任何商品及/或服務,即構成持卡人與肯驛國際及商品/服務提供者之間的合約,與Visa 或Visa 發卡機構(銀行)一概無涉。持卡人若使用或有意使用上述優惠的任何商品及/或服務,即表示持卡人瞭解、承認並同意下列事項:
    • 持卡人依據上述優惠購買或有意購買的任何商品及/或服務,若有任何相關的索賠、申訴或爭議情事(統稱「要求」),須由持卡人直接洽詢肯驛國際及/或商品/服務提供者俾利解決,不得向Visa 或Visa 發卡機構(銀行)提出任何要求。
    • 在不違反上述原則的情況下,針對優惠提供的商品及/或服務,如有使用或意圖使用商品及/或服務的行為造成或衍生任何人體傷害、死亡、不實陳述、傷害或疏失,概不由Visa 針對任何相關的(直接、間接或其他)損失、傷害、支出或要求向任何人負責。

饗食紓壓指定店家列表

類別

店家名

地址

米其林

米其林餐盤|但馬家涮涮鍋

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166號3樓

米其林

米其林一星|國賓 A Cut 牛排館

台北市中山區遼寧街177號2樓

米其林

米其林一星|金蓬萊台菜

台北市士林區天母東路101號

米其林

米其林二星|渥達尼斯磨坊

台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一段61號

米其林

米其林指南|捌伍添第

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7號85樓

米其林

米其林餐盤|大三元酒樓

台北市中正區衡陽路46號

米其林

米其林一星|鹽之華法國餐廳

台中市西屯區市政路581-1號

米其林

米其林一星|俺達の肉屋

台中市西區公益路194-1號

米其林

米其林必比登|馨苑小料理

台中市西區民生北路106號

米其林

米其林餐盤|膳馨民間創作料理

台中市西區存中街21號

FineDining

米其林餐盤|元 YUAN

台中市西區大墩十二街35號

FineDining

ÉCRU 法式餐廳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一段177巷19號

FineDining

earnestos

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7號85樓

FineDining

燈燈庵 TOUTOUAN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81巷20號

FineDining

和牛 47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00號47樓

FineDining

Kouma 日本料理 小馬

台北市中山區樂群二路 199 號

FineDining

蘭餐廳 Orchid

台北市大安區安和路二段83號

FineDining

JE Kitchen

台北市大安區光復南路346巷48號1樓

FineDining

Toh-A' 桌藏餐廳

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二段76巷23弄9號

FineDining

Mark's Teppanyaki

台北市中山區樂群二路199號2樓

人氣餐廳

The public house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143號

人氣餐廳

日本橋玉井

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268號4樓

人氣餐廳

Bar Mood Taipei 吧沐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一段160巷53號

人氣餐廳

九華樓

台北市中山區樂群三路303號3樓

人氣餐廳

詹記麻辣火鍋

新莊總店
新北市新莊區新泰路187號
西門店
台北市萬華區成都路81號B1
敦南店
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60號

溫泉

享溫泉

台北市北投區光明路248號

溫泉

曲水會館

台北市北投區溫泉路105號

溫泉

北投馥悅溫泉酒店

台北市北投區中山路26號

溫泉

村却國際溫泉酒店

宜蘭縣羅東鎮站東路190號

溫泉

鳳凰閣溫泉旅店

台北市北投區溫泉路106-1號

溫泉

麗之湯溫泉會館

台北市北投區溫泉路銀光巷4-1號

溫泉

礁溪中天溫泉渡假飯店

宜蘭縣礁溪鄉健康一街1號

溫泉

沐恩遠東溫泉渡假飯店

宜蘭縣礁溪鄉德陽村13鄰仁愛路33號

溫泉

礁溪山水妍

宜蘭縣礁溪鄉德陽路198號

溫泉

童話藝宿湯旅

宜蘭縣礁溪鄉溫泉路51-1號

按摩

悅禾莊園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11號

按摩

金樂足體養生會館

台北市中山區八德路二段324號

按摩

解壓所RAR 足體按摩會館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0號4樓

按摩

梅庭苑・沐心 SPA 會館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05號

按摩

星曙光養身會館

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55之2號3樓

按摩

明易足體養生館|東門旗艦館

台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13巷8號

按摩

森 SPA

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1號

按摩

金礦 928 頂級足體舒壓

台中市西屯區市政路567號

按摩

草上飛足體養生會館

台中市南屯區五權西路二段669號

按摩

月荷公益館

台中市南屯區公益路二段271號

SPA

Hama Hair SPA

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216巷11弄8號1樓

SPA

& Fellows 閨蜜花園

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南路1段88號B1

SPA

菡氧 SPA 按摩

台北市大安區大安路一段157巷5號1樓

SPA

香柏木莊園 SPA

台北市信義區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4段450巷9號2樓

SPA

33 莊園

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2號11樓


類別

店家名

地址

日本板前壽司

壽司與酒|Omotesandoria

東京都渋谷区神宮前 5-51-8 ラポルト青山 B1F

日本板前壽司

鮨 一也

東京都中央区銀座 8-7-16 YAD銀座ビル B1F

日本板前壽司

奥赤坂 鮨 淡師

東京都港区赤坂 6-15-14 東京都管工事会館 1F

日本板前壽司

三軒茶屋 鮨 Kantera

東京都世田谷区三軒茶屋 2-15-14 ABCビル 108

日本板前壽司

鮨 Itsumi

東京都港区赤坂 3-20-9 赤坂千切屋ビル B1F

日本板前壽司

鮨 Rikaku

東京都港区東麻布 2-33-4 1F

日本板前壽司

鮨 廚川

東京都渋谷区恵比寿 4-23-10 ヒルサイドレジデンス地下1F

日本板前壽司

鮨練磨

沖縄県那覇市松山 1 丁目 19−12、1F

日本板前壽司

築地青空三代目那霸本店

沖縄県那覇市松山1-15-14

日本板前壽司

鮨 美壽志

大阪府大阪市北区中之島 3 丁目 2-4 2F

日本燒肉

燒肉屋大牧場 谷町店

大阪府大阪市中央区常盤町 2 丁目 4-9 エクセル第六ビル

日本燒肉

六歌仙 別館

東京都新宿区西新宿 7-2-6 西新宿 K-1 ビル B1F

日本燒肉

燒肉 Nikudarake 鮮肉滿滿

東京都港区西麻布 1-12-5 SW六本木通ビル 2F

日本燒肉

燒肉 USHIGORO 銀座店

東京都中央区銀座 1-8-19 7 階

日本燒肉

燒肉 富士門 惠比壽

東京都渋谷区恵比寿西 1-30-14 エコー代官山 B1F

日本燒肉

Steak House 淺草松波

東京都台東区浅草 1 丁目 11 - 6

日本燒肉

極上燒肉 LOUNGE 神樂

沖繩縣那霸市松山 2-14-1 Tamaki米屋第 5 大樓 2F

日本燒肉

和牛燒肉 牛武士

沖縄県中頭郡北谷町美浜 34 番 3 セントラルタワー 6 F

日本燒肉

燒肉餐廳 Roins 久茂地店

沖縄県那覇市久茂地 2-6-16 リバーサイドテラス久茂地 1F

日本燒肉

炭燒肉石田屋。石垣店

沖縄県石垣市大川 2 番地 3F 730COURT

日本居酒屋

熊之燒鳥 Cocoro

東京都新宿区新宿 3-34-11 9階

日本居酒屋

魚秀

東京都武蔵野市吉祥寺本町 1 - 23 - 6

日本居酒屋

Sushi Ebisu Hana|惠比壽總店

東京都渋谷区恵比寿西 1-8-10 髙橋ビル 1F

日本居酒屋

本鮪爐端劇場 魚島屋 久茂地店

沖縄県那覇市久茂地3-15-19

日本居酒屋

Umi no Chimbora

沖縄県那覇市前島 2丁目13-15

日本居酒屋

民謠居酒屋|金城 (Kanagusuku)

沖縄県那覇市松尾 1 丁目 3-1 エスプリコートビル2F

日本鍋物

壽喜燒 Chinya 淺草本店

東京都台東区花川戸 2-16-1

日本鍋物

虎河豚亭 銀座店

東京都中央区銀座7-2-16 寿ビル1F

日本鍋物

涮涮邸 慶( YOROKOBI )

沖縄県那覇市牧志 2 丁目 4 - 11 TK ビル 2 階

高級日式料理

天婦羅 銀座ONODERA 東銀座店

東京都中央区銀座 5 - 14 - 14 サンリット銀座ビルⅢ 4F

曼谷熱門餐廳

Wisdom International Buffet (多分店)

4th Floor, room number 422,Siam Paragon, Pathumwan, Bangkok 10330

曼谷熱門餐廳

Savoey(多分店)

5th floor, Terminal 21 Asok Shopping Mall 88 Soi Sukhumvit19, Khwaeng Khlong Toei Nuea, Khet Watthana, Bangkok 10110

曼谷熱門餐廳

Laem Charoen(多分店)

299 ICONSIAM Building, 5th Floor, Room No. 514, 2 Charoen Nakhon Rd, Khlong Ton Sai Khlong San, Bangkok 10600

曼谷熱門餐廳

Earw Thai Suki Boran (多分店)

No. 4,4/1 - 4/2,4/4 7th Floor Beacon Zone Ratchadamri Road Pathum Wan Bangkok 10330

曼谷熱門餐廳

Riverside Terrace

Riverside Terrace Anantara Riverside Bangkok, 257/1-3 Charoen Nakhon Rd, Road, Samrae Bangkok 10600

曼谷熱門餐廳

Benihana

257 Charoennakorn Road, Samrae, Thonburi Riverside Plaza, 3rd floor, Bangkok 10600 Thailand

曼谷熱門餐廳

Spice & Barley

257 Charoennakorn Road, Thonburi Anantara Riverside Bangkok Resort, Bangkok 10600 Thailand

曼谷熱門餐廳

Durian Papa

Maharaj - Tha Tien, Khwaeng Phra Borom Maha Ratchawang, Phra Nakhon, Bangkok 10200

曼谷熱門餐廳

Akanee

109-110, Earth, 7/1 Ekkamai Rd, Klongtan Nua, Watthana, Bangkok 10110

曼谷熱門餐廳

Maruumi Omakase & Beach Cafe

Wanglang Plaza, 3rd floor, Siriraj, Bangkok Noi, Bangkok 10700

吉隆坡米其林

Beta KL

Lot 163, 10, Jalan Perak, Kuala Lumpur, 50450 Kuala Lumpur, Wilayah Persekutuan Kuala Lumpur

吉隆坡米其林

akar Dining

109, Jln Aminuddin Baki, Taman Tun Dr Ismail, 60000 Kuala Lumpur, Wilayah Persekutuan Kuala Lumpu

吉隆坡米其林

Bol - Asian Reimagined

15, Jln Sin Chew Kee, Bukit Bintang, 50150 Wilayah Persekutuan, Wilayah Persekutuan Kuala Lumpur

吉隆坡米其林

Nadodi

Level 7A, Four Seasons Hotel, Jln Ampang, City Centre, 50450 Kuala Lumpur, Wilayah Persekutuan Kuala Lumpu

吉隆坡米其林

Entier French Dining

Level 41 at, Alila Bangsar, 58, Jalan Ang Seng, Brickfields, 50470 Kuala Lumpur, Wilayah Persekutuan Kuala Lumpur

吉隆坡米其林

Soleil

Lot L2-13A & L2-15, 2nd Floor, DC Mall Plaza DC 6 Jalan Damanlela Pusat Bandar Damansara, Damansara City, 50490 Kuala Lumpur

吉隆坡米其林

Frangipaani

The Republik, Lot No.M.03, Mezzanine Floor, Jalan Medan Setia 1, Bukit Damansara, 50490 Kuala Lumpur

吉隆坡米其林

Gai by Darren Chin

26A, Lorong Datuk Sulaiman 1, Taman Tun Dr Ismail, 60000 Kuala Lumpur, Wilayah Persekutuan Kuala Lumpur

吉隆坡米其林

Dancing Fish

Lot T120 &121, 3rd Floor, Bangsar Shopping Centre, Jalan Maarof, 59000 Kuala Lumpur

吉隆坡米其林

Hide KL

Concourse, Ritz-Carlton Residences, 105, Jln Ampang, Kuala Lumpur, 50450 Kuala Lumpur, Wilayah Persekutuan Kuala Lumpur



注意事項
  1. 本優惠限台灣地區發行之Visa御璽卡(以下稱「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如有下列情形者,將喪失本活動優惠之權利: 列為壞帳準備、強制停用、偽冒停用、申請停用、信用額度不足、未開啟卡片刷卡功能、或卡片刷卡功能效期已過。
  2. 本優惠須透過Visa x FunNow 預訂網站,並以指定之Visa卡刷卡付款方可享有折扣優惠,到達現場後,若有未依照優惠內容規定事先出示兌換碼,或於付款後才出示,或直接與店家議價等情形,則無法使用本優惠。
  3. 本優惠適用於FunNow 會員Fun幣獎勵計畫,優惠不可轉讓,不得與其他優惠合併使用,且折扣優惠不能兌換現金或其他贈品。
  4. 本優惠限本人使用,同一人如符合多項活動資格或持有多張指定銀行信用卡,該優惠使用仍以FunNow會員每戶計算。
  5. 本優惠僅限線上開放預訂,不接受持卡人未經預約直接到現場使用本優惠。
  6. 請於指定優惠期間使用,若不能如期前往溫泉飯店或按摩會館,可透過本網站或FunNow APP自行改期或透過FunNow APP聯繫FunNow線上客服協助取消訂單,相關改期或取消政策依FunNow現行辦法執行。
  7. 在法律所容許的最大範圍內,每位持卡人,若因為參與本優惠遭受或產生任何的索賠、損失、傷害、費用或支出(包括任何法律費用的要求),Visa、FunNow及合作店家均無須擔負其責任。
  8. 如遇合作店家整修期間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FunNow會協助通知消費者改期或是退費。
  9. 本活動之商品或服務係由FunNow提供,Visa限量優惠額滿恕不再提供。Visa僅提供各項優惠訊息,並非提供訂房/訂位保證,亦非商品或服務之出售人,與FunNow之間並無代理或提供保證。持卡人對於提供服務內容有任何爭議,請逕洽FunNow尋求協助。
  10. 本活動訂單金額應以實際刷卡授權金額為準,並以消費日為準。
  11. 本活動符合回饋資格之訂單,須成功刷Visa卡付款且未退貨始可具有回饋資格,若付款失敗、訂單取消、退貨,該筆交易不得參加本活動。持卡人若有不符合或違反本活動規定事項者之情事,FunNow保有取消回饋之權利。
  12. 本優惠及服務係由「FunNow」所提供,持卡人對所提供之優惠及服務有任何爭議,或所有交易相關事項,由「FunNow」及參與優惠之廠商負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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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免疑義,特此聲明:本活動所述優惠為Visa 持卡人所享有,優惠相關之所有商品及/或服務,則由「FunNow」提供。據此,持卡人瞭解、承認並同意:持卡人若依據優惠購買任何商品及/或服務,即構成持卡人與「FunNow」之間的合約,與Visa 或Visa 發卡機構(銀行)一概無涉。持卡人若使用或有意使用上述優惠的任何商品及/或服務,即表示持卡人瞭解、承認並同意下列事項:
    • 持卡人依據上述優惠購買或有意購買的任何商品及/或服務,若有任何相關的索賠、申訴或爭議情事(統稱「要求」),須由持卡人直接洽詢「FunNow」俾利解決,不得向Visa 或Visa 發卡機構(銀行)提出任何要求。
    • 在不違反上述原則的情況下,針對優惠提供的商品及/或服務,如有使用或意圖使用商品及/或服務的行為造成或衍生任何人體傷害、死亡、不實陳述、傷害或疏失,概不由Visa 針對任何相關的(直接、間接或其他)損失、傷害、支出或要求向任何人負責。

注意事項

信用卡旅行平安保險

理賠必備文件:

  1. 理賠申請書。
  2. 被保險人以星展豐盛御璽卡支付公共運輸工具費用之簽帳單影本(需有授權號碼)或旅行社之代收轉付收據影本。
  3. 交通運輸工具票根及訂位記錄證明影本。
  4. 出入境證明影本。
  5. 請求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另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及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但必要時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6. 請求失能保險金者,另具失能診斷書。但必要時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7. 請求移靈費用保險金者,另具移靈費用之相關單據正本。
  8. 請求傷害醫療保險金者,另具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正本、醫療費用明細正本或醫療證明文件正本;但必要時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9.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影本
  10. 申請持卡人配偶或子女之身故、失能、喪葬費用、移靈費用或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詳細必備文件均需依保險單條款為準。

注意事項:

  1. 信用卡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行平安保險保障範圍及定義: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星展豐盛御璽卡支付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於保障期間內,因於下列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失能、死亡或傷害者,依保險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A. 被保險人搭乘商用客機時:
    a)於商用客機原訂起飛前或抵達目的地機場後5小時內,使用車輛直接往返機場期間;
    b)於機場內等候搭機期間;
    c)搭乘及上下商用客機期間。
    B. 被保險人搭乘前款以外之「公共運輸工具」時,限於搭乘及上下該「公共運輸工具」之期間。

  2.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致成死亡或失能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按[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給付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或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或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依保險法第107條規定,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上述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悉依保單條款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為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其失能保險金最高以新台幣貳佰萬元為限,其餘規定悉依保單條款約定辦理。
  3. 公共運輸工具期間傷害醫療費用保險保障範圍及定義: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星展豐盛御璽卡支付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若於保障期間內,因於前項所述之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份,給付實支實付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 65% 給付。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4. 移靈費用保險金保障範圍: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星展豐盛御璽卡支付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若於保障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死亡者,對受益人給付移靈費用,但最高以本保險單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
  5. 「公共運輸工具」係指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提供不特定大眾搭乘,行駛於固定航、路線之商用客機或水、陸上公共交通工具。但具有下列特性者,均非 本保險契約所稱之公共運輸工具:
    A. 專供遊覽之用而非經常性載運旅客者:如 郵輪/渡輪/遊覽車/觀光景點專用之交通工具等;
    B. 限於特定或可得特定之團體或個人搭乘者:如包機、軍機等;
    C.大眾捷運系統、公共汽車(包含市區公車及公路客運)及纜車。
  6. 「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包含票價、機場稅、兵險費用、燃油費用及其它附加費用必須全部以信用卡支付,方可享有信用卡綜合保險之保障。公共運輸工具之全部票款款項不得有全部(如贈送票、免費票)或部份以優待憑證(含優惠憑證、兌換券、折價券、酬賓券、抵用券、優待券、點數等) 抵付票款;或因抽獎中獎或其他方式無償獲得之票證;或僅以信用卡支付機場稅或兵險附加費等相關稅費的機票均不享有信用卡旅遊保險的保障。被保險人所使用之機票,若係航空公司或旅行社提供之優惠票,且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金額未達該機票票面價額之百分之三十者,對各項費用或損失不負理賠之責。
  7. 「團費」係指被保險人整趟旅程所需之所有交通工具及住宿費用。
  8. 「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9. 「移靈費用」係指意外身故當地實際發生必要且合理之購買棺木或火葬費用,及最經濟合理之運送遺體或骨灰返回啟程地之費用。
  10. 信用卡旅行平安保險不保事項:
    A.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B.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C.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當地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D.被保險人受麻醉藥、大麻、鴉片、興奮劑、及類似物品之影響。
    E.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或其他類似之武裝變亂。
    F.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G.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或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
    H.對於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不論其是否有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時或先後介入所致者。
    I.對於直接或間接為抑制、防止、鎮壓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所致者。
    前項所稱「恐怖主義者之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J.對於任何直接或間接由傳染病或對傳染病之恐懼或威脅(無論是確診或疑似症狀) 所引起、可歸因於、實際發生、預期發生、同時發生或後續發生之任何損失、責任、損害、補償、傷害、疾病、死亡、醫療費用、檢疫費用及為符合檢疫規定所生之費用、抗辯費用、成本或其他費用不負賠償責任。
    本款所稱損失、責任、損害、補償、傷害、疾病、死亡、醫療費用、檢疫費用及為符合檢疫規定所生之費用、抗辯費用、成本或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所產生之任何清理、毒物排除、移除、監控或測試之費用:1. 傳染病。2. 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任何有形或無形之保險標的遭受該傳染病之影響。

 

信用卡旅遊不便保險

理賠必備文件:

  1. 理賠申請書。
  2. 被保險人以星展豐盛御璽卡購買機票之簽帳單影本(需有授權號碼)或旅行社之代收轉付收據影本。
  3. 登機證及機票正本。
  4. 請求行李延誤或行李遺失購物費用保險金者,提供行李牌正本。
  5. 被保險人以星展豐盛御璽卡支出班機延誤/行李延誤/行李遺失費用之單據明細正本。
  6. 航空公司所開具之班機延誤/失接/登機被拒之班機延誤、行李延誤(以及領回延誤行李)或行李遺失之證明文件正本。
  7. 請求劫機補償保險金保險金者,提供劫機事故證明文件正本。
  8. 申請持卡人配偶或子女之班機延誤、行李延誤、行李遺失購物費用或劫機補償時,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詳細必備文件均需依保險單條款為準。

注意事項:

  1. 信用卡旅遊不便保險保障範圍及定義: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星展豐盛御璽卡支付於出發前已確認班次之商用客機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若於保障期間內因意外事故致其須支付下列合理且必要費用,並以承保之有效信用卡支付時,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之責;但被保險人嗣後取消前述商用客機或團費之交易者,即不負理賠之責。
  2. 「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包含票價、機場稅、兵險費用、燃油費用及其它附加費用必須全部以信用卡支付,方可享有信用卡綜合保險之保障。公共運輸工具之全部票款款項不得有全部(如贈送票、免費票)或部份以優待憑證(含優惠憑證、兌換券、折價券、酬賓券、抵用券、優待券、點數等) 抵付票款;或因抽獎中獎或其他方式無償獲得之票證;或僅以信用卡支付機場稅或兵險附加費等相關稅費的機票均不享有信用卡旅遊保險的保障。被保險人所使用之機票,若係航空公司或旅行社提供之優惠票,且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金額未達該機票票面價額之百分之三十者,對各項費用或損失不負理賠之責。
  3.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支出之班機延誤/行李延誤/行李遺失之購物費用,須使用與出發前支付團費或機票之相同星展豐盛御璽卡,方能享有理賠資格。
  4. 班機延誤保障範圍及定義: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被保險人須支付之班機延誤費用,於「班機延誤費用保險金額」內負理賠責任:
    A. 被保險人預定搭乘之班機延誤起飛達四小時以上者;
    B. 被被保險人所預定搭乘之飛機班次被取消,於四小時內無其他飛機可供其轉搭者;
    C. 被保險人所預定搭乘之飛機班次座位因超額訂位而被取消,於四小時內無其他飛機可供其轉搭者;
    D. 被保險人所預定之轉接班機因前班班機延誤而致失接,於四小時之內無其他飛機可供其轉接者。

    前項所稱「班機延誤費用」,係指於班機延誤期間滯留於延誤當地所生之下列費用:
    A.必要之膳食、住宿費用。
    B.來往於機場及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用。
    C.因班機延誤而須住宿,且被保險人行李已交寄而須購買之日用必需品費用。
    D.國際電話費;此費用若係發生於中華民國境內者,則不適用。

    被保險人的預定行程若係一接續性的行程,雖該行程發生一次以上之班機延誤事故,對於因此所生之班機延誤費用,仍以保險契約所載之「每人每次事故保險金額」為限。
  5. 行李延誤費用保障範圍及定義: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因航空公司處理不當,致被保險人隨行交運之行李於飛機抵達目的地機場(但不含居住所在地) 六小時後仍未送達者,對於被保險人領回行李前為應急而購買必要之日用必需品所支付之費用,於「行李延誤費用保險金額」內負理賠責任,但最高以被保險人到達目的地後二十四小時內所須支出之費用為限。
  6. 行李遺失費用保障範圍及定義: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因航空公司處理不當,致被保險人隨行交運之行李遺失,或於飛機抵達目的地機場(但不含居住所在地)二十四小時後仍未送達者,亦在承保範圍內。對於被保險人領回行李前為應急而購買必要之日用必需品所支付費用,於「行李遺失費用保險金額」內負理賠責任,但最高以被保險人到達目的地後一百二十小時內所須支出之費用為限。
    若已依前條規定給付行李延誤保險金者,則依前項規定所負之理賠責任以行李遺失保險金扣除已給付之行李延誤保險金之餘額為限。
  7. 「日用必需品」定義如下︰
    A.內、睡衣及其他必要之衣著鞋襪
    B.盥洗用具及女性生理用品。
  8. 劫機補償保障範圍及定義: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搭乘飛機遭遇劫機事故時,依其受劫持期間之日數按日給付「劫機補償保險金」;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但以保險契約所載「劫機補償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所稱「劫機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搭乘之飛機遭遇非由合法政府或司法機關控制指揮之個人或團體,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式劫持使用中之飛機或控制該飛機之正常飛航或限制機上乘客之行動者。
  9. 信用卡旅遊不便保險共同不保項目:因下列事項所致之事故或損失,不負理賠責任:
    A.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 叛亂、內亂或其他類似之武裝變亂所致者
    B.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C.被海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沒收、扣留、徵收或銷毀者
    D.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所致者。
    E.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F.對於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不論其是否有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時或先後介入所致者。
    G.對於直接或間接為抑制、防止、鎮壓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其有關之行動所致者。
    所稱「恐怖主義者之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形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H.網路損失。
    I.直接或間接基於、關於、肇因於或可歸責於電子資料之無法使用、功能減損、修復、重製、取代或復原所產生任何性質之損失、責任、賠償請求、費用或支出,包括但不限於相當 於前述電子資料價值之金額。
    J.對於任何直接或間接由傳染病或對傳染病之恐懼或威脅(無論是確診或疑似症狀) 所引起、可歸因於、實際發生、預期發生、同時發生或後續發生之任何損失、責任、損害、補償、傷害、疾病、死亡、醫療費用、檢疫費用及為符合檢疫規定所生之費用、抗辯費用、成本或其他費用不負賠償責任。
    本款所稱損失、責任、損害、補償、傷害、疾病、死亡、醫療費用、檢疫費用及為符合檢疫規定所生之費用、抗辯費用、成本或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所產生之任何清理、毒物排除、移除、監控或測試之費用:1. 傳染病。2. 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任何有形或無形之保險標的遭受該傳染病之影響。

 

信用卡全球購物保障保險

理賠必備文件:

  1. 理賠申請書。
  2. 被保險人以星展豐盛御璽卡購買物品之月結單影本或簽帳單影本(需有授權號碼)。
  3. 所購買物品之費用單據正本。
  4. 事故當地警察機關報案證明文件。

 注意事項:

  1. 信用卡全球購物保障保險保障範圍及定義: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星展豐盛御璽卡支付全額價款所購買的物品(不保項目除外),無論在國內或全球各地,自購物簽帳日起45天內且於保險期間內,因意外毀損、意外遺失、或強盜、搶奪、竊盜等原因所致之損失,於扣除自負額後,得選擇以現金、重置、或修復方式賠付之,但最高以本保險單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所購買物品受有損失時,應盡其注意義務以保全、取回該物品,並應於該物品遭受強盜、搶奪、竊盜後三十六小時內報請警察機關處理,未於約定時間內報案者,不負理賠之責。
  2. 自負額:竊盜及意外遺失之自負額為損失金額之10%,但最低為新臺幣1,000元。強盜搶奪及其他意外毀損之自負額為新臺幣1,000元。
  3. 所承保之購買物品以動產為限,但不包含下列物品:
    A.消耗品及易腐壞物品。所稱之「消耗品」,係指於一般正常使用期間內會被使用殆盡,不留殘體或殘值之產品;或雖仍有殘體或殘值,然已無法發揮該產品之正常功能者。(譬如:香水、乳液⋯等保養品及化妝品、煙酒類物品、水果、肉品及一般食品)
    B.機動車輛、摩托車、水上航行器、飛機或其馬達、設備及零件(包含專供於其上使用之通訊設備)。
    C.為商業用途或企業營運而購置之物品。(譬如:購入為公司行號使用之商品、公司之營業生財器具⋯等)
    D.金塊、稀有或貴重錢幣,及未加工成飾品之寶石。(譬如:古董錢幣、藝術品、礦石⋯等)
    E.現金、鈔票、票據、郵票、有價證券、門票、交通票證或任何種類之票券。
    F.信用卡、金融卡或其他作為簽帳或提款之塑膠卡片。
    G.金銀珠寶、骨董、藝術品。
    H.植物或動物。(譬如:花卉、盆栽、貓、狗⋯等寵物)
  4. 全球購物保障不保事項:
    A. 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
    B. 所購買物品之自然耗損、變質、污染、縮小、漏損、蟲咬、蟲害、銹蝕、腐蝕或固有瑕疵。
    C. 被保險人家屬或受託看管所購買動產之人之故意或詐欺行為。
    D. 交運或運送途中發生之毀損滅失。
    E. 所購買物品之跌價損失或不能使用之損失,或任何間接損失。
    F. 享有保固契約或擔保責任並受有賠償之物品。
    G. 不明原因之失蹤或無法解釋之滅失。
    H. 將所購買物品留置於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計乘車或出租車輛內。
    I. 將所購買物品置存於無人看管之車輛內。但若車門、車窗均關閉上鎖而留
    J. 有竊賊破壞進入之痕跡者(若無破壞痕跡者但警方能確立竊盜屬實),不在此限。
    K. 機械、電子、電路之故障或喪失功能。(此為產品本身之功能喪失)
    L. 加工或處理過程中所致之毀損。(此為加工者之責任)
    M. 使用不當或過度使用、濫用。(此為人為破壞)
    N. 因海關或其他政府機構行為所致之遲延、沒收或毀損。
    O. 交運或運送途中發生之毀損滅失,但被保險人隨身攜帶運送者,不在此限。
    P. 所購買物品之產品瑕疵、設計缺陷、材料或施工錯誤、潛在缺陷或不當使用說明。(此為產品瑕疵)
    Q. 不可抗力之事故,如地震、颱風及洪水等。

 *安達產物國際制裁限制除外不保附加條款:本保險契約對於依照貿易、經濟制裁或其他法令禁止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提供保險者,不予承保,亦不負擔賠付保險金及任何利益之責任。倘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提供保險保障、賠付保險金或提供任何利益給付將導致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總公司或集團母公司 Chubb Limited 違反美國法令、聯合國、歐盟及中華民國相關經濟制裁、禁令或限制時,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將不予提供保險保障,亦不負擔賠付保險金及任何利益之責任。

*上述保險服務(含旅行平安險、旅遊不便險及全球購物保障保險) 係由星展(台灣)銀行以全體持卡人為被保險人向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投保,有關本保險所衍生之理賠及其他任何問題,概由持卡人與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依星展(台灣)銀行與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簽訂之保險單內容作出最後決定,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及移靈費用保險金受益人一律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失能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恕不受理另行指定或變更;另無法針對個別被保險人或其親屬提供任何形式之投保證明(例如申根地區要求之旅遊投保證明等)。其他未盡事宜以及實際保險內容以保險公司提供之信用卡綜合保險條款為準。本保險之有效期限屆滿時,星展(台灣)銀行保留投保與否之權利。賠償帳款可能產生的匯差及手續費由理賠申請人自行負擔。

* 本行保留變更或終止本活動之權利,如有任何變動,以本行網站之最新公告為準。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之約定。

*信用卡旅行平安保險適用保險法第 107 條規定之資訊:依據保險法第 135 條準用第 107 條之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上述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悉依保單條款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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