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回饋方式注意事項
  1. 除有明顯之計算錯誤外,當月新增消費金額以每月帳單上所載之新增消費金額為準,且正附卡刷卡消費金額合併計算。現金回饋專案所回饋之現金僅供扣抵次月帳款,不可兌領現金,且計算至新台幣元為止,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持卡人未折抵完畢之現金回饋可繼續累積計算,如持卡人之信用卡契約終止,不論終止原因(如卡片遭強制停用、卡片有效期限屆滿或持卡人主動註銷等)為何,持卡人已取得但尚未折抵之現金回饋將全數失效。

  2. 現金回饋專案所稱之「國外消費」限非台澎金馬地區且非新台幣之消費,其金額以經國際匯率換算後入至持卡人帳上之新台幣金額為計算標準。

  3. 一般消費項目僅限於活動期間結帳帳單所載之一般消費而不包含:(1) 各項代扣繳費用:透過各繳費及支付平台繳納之各項費用(含線上支付及臨櫃繳款,包括但不限於e-bill全國繳費網、i繳費、醫指付電子化繳費稅處理平台「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公務機關信用卡繳費平台 <適用之事業機構及醫療院所請依各繳費平台網頁公告為準>、e政府服務平台繳款<包括但不限於學雜費、政府機關規費等>、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或其他收單銀行提供之信用卡小額支付平台之消費<如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等>)、公用事業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各項電信資費、水/電/瓦斯(天然氣)、數位或有線電視費等)、學雜費、醫療院所費用、停車費(包括但不限於各縣市政府路邊停車費)(2) 風險性及預付型交易:境外投資交易平台(包含但不限於eToro)之交易、博奕類交易(含賭場兌換籌碼)(3) 儲值及其他指定消費:電子票證自動加值(如一卡通、悠遊卡)、大全聯及全聯福利中心之儲值/各項消費(含PX Pay 等支付工具綁定消費)(4) 查核定稅及政府相關費用:個人綜合所得稅、查核定稅(包括但不限於房屋稅、地價稅、營業稅、牌照稅等)、汽機車燃料費、監理規費資費、eTag儲值、eTag智慧停車費用、繳納政府機關之違規罰款、公務機關費用及政府規費 (5) 銀行相關費用:預借現金金額(包括但不限於:分期預借現金專案之每月應攤還本金、ATM 提領現金)及其手續費及利息、餘額代償(包括他行信用卡、現金卡、小額信貸等) 、逾期手續費、循環信用利息、基金交易及其手續費、信用卡年費、一般信用卡相關手續費(如掛失手續費、調閱簽單手續費等本行信用卡申請書用卡須知所載之各項費用)、特約商店分期付款交易(以原始分期付款總金額計算)、分期付款專案(包括分期輕鬆購、帳單輕鬆分、來電輕鬆分、所得稅分期等分期付款專案)之每月應攤還本金及其手續費及利息
    *申請各分期專案之手續費及每期應攤還本金、利息均無法適用本行一般消費之現金回饋累積活動;持卡人於特約商店辦理分期付款之消費交易,若有退貨(全部或部分退貨)發生,均應由特約商店就該原始分期金額全額刷退或取消交易,再依最新交易金額予以重新刷卡辦理,若特約商店或持卡人未經辦理而影響持卡人佔額、列入應繳或消費回饋等情事,仍需由持卡人洽特約商店辦理。
    *該信用卡當期帳單新增消費是否屬於上述排除回饋之消費類型,係依據特約商店向收單機構登錄之特店代號/交易敘述/交易類別/收單機構所設定登錄之分類代碼(MCC code)為系統判定基準,倘因該特約商店登錄於收單機構之資訊與本行系統不相符導致無法獲得回饋,恕本行無法個案回饋。
    *若有付款失敗、訂單取消、退貨或授權未完成之情事、簽帳爭議或活動期間開始前之消費有刷退重刷之情事,該筆交易金額將不予計入

  4. 「新增消費金額」視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為本行墊款義務,並登錄於本行之入帳日為基準,若因商店較晚請款或請款日遇假日順延(變動)等因素致不同月份帳單,恕無法累計。

  5. 結帳日及入帳日之相關說明請參考本行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

  6. 持卡人因任何理由買受刷卡之商品或因簽帳爭議或其他原因而消費退款者,經本行確認後,持卡人原先已取得之現金回饋金額將由本行逕行調整扣回,若持卡人之當期帳單無上期未繳金額、當期帳單亦無新增消費,則應扣回之回饋金將列示為當期之應繳金額。

  7. 本行保留變更或終止本活動之權利,如有任何變動,以本行網站之最新公告為準。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之約定。

注意事項

信用卡旅行平安保險

理賠必備文件:

  1. 理賠申請書。
  2. 被保險人以星展豐盛御璽卡支付公共運輸工具費用之簽帳單影本(需有授權號碼)或旅行社之代收轉付收據影本。
  3. 交通運輸工具票根及訂位記錄證明影本。
  4. 出入境證明影本。
  5. 請求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另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及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但必要時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6. 請求失能保險金者,另具失能診斷書。但必要時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7. 請求移靈費用保險金者,另具移靈費用之相關單據正本。
  8. 請求傷害醫療保險金者,另具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正本、醫療費用明細正本或醫療證明文件正本;但必要時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9.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影本
  10. 申請持卡人配偶或子女之身故、失能、喪葬費用、移靈費用或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詳細必備文件均需依保險單條款為準。

注意事項:

  1. 信用卡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行平安保險保障範圍及定義: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星展豐盛御璽卡支付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於保障期間內,因於下列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失能、死亡或傷害者,依保險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A. 被保險人搭乘商用客機時:
    a)於商用客機原訂起飛前或抵達目的地機場後5小時內,使用車輛直接往返機場期間;
    b)於機場內等候搭機期間;
    c)搭乘及上下商用客機期間。
    B. 被保險人搭乘前款以外之「公共運輸工具」時,限於搭乘及上下該「公共運輸工具」之期間。

  2.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致成死亡或失能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按[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給付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或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或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依保險法第107條規定,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上述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悉依保單條款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為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其失能保險金最高以新台幣貳佰萬元為限,其餘規定悉依保單條款約定辦理。
  3. 公共運輸工具期間傷害醫療費用保險保障範圍及定義: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星展豐盛御璽卡支付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若於保障期間內,因於前項所述之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份,給付實支實付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 65% 給付。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4. 移靈費用保險金保障範圍: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星展豐盛御璽卡支付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若於保障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死亡者,對受益人給付移靈費用,但最高以本保險單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
  5. 「公共運輸工具」係指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提供不特定大眾搭乘,行駛於固定航、路線之商用客機或水、陸上公共交通工具。但具有下列特性者,均非 本保險契約所稱之公共運輸工具:
    A. 專供遊覽之用而非經常性載運旅客者:如 郵輪/渡輪/遊覽車/觀光景點專用之交通工具等;
    B. 限於特定或可得特定之團體或個人搭乘者:如包機、軍機等;
    C.大眾捷運系統、公共汽車(包含市區公車及公路客運)及纜車。
  6. 「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包含票價、機場稅、兵險費用、燃油費用及其它附加費用必須全部以信用卡支付,方可享有信用卡綜合保險之保障。公共運輸工具之全部票款款項不得有全部(如贈送票、免費票)或部份以優待憑證(含優惠憑證、兌換券、折價券、酬賓券、抵用券、優待券、點數等) 抵付票款;或因抽獎中獎或其他方式無償獲得之票證;或僅以信用卡支付機場稅或兵險附加費等相關稅費的機票均不享有信用卡旅遊保險的保障。被保險人所使用之機票,若係航空公司或旅行社提供之優惠票,且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金額未達該機票票面價額之百分之三十者,對各項費用或損失不負理賠之責。
  7. 「團費」係指被保險人整趟旅程所需之所有交通工具及住宿費用。
  8. 「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9. 「移靈費用」係指意外身故當地實際發生必要且合理之購買棺木或火葬費用,及最經濟合理之運送遺體或骨灰返回啟程地之費用。
  10. 信用卡旅行平安保險不保事項:
    A.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B.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C.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當地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D.被保險人受麻醉藥、大麻、鴉片、興奮劑、及類似物品之影響。
    E.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或其他類似之武裝變亂。
    F.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G.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或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
    H.對於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不論其是否有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時或先後介入所致者。
    I.對於直接或間接為抑制、防止、鎮壓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所致者。
    前項所稱「恐怖主義者之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J.對於任何直接或間接由傳染病或對傳染病之恐懼或威脅(無論是確診或疑似症狀) 所引起、可歸因於、實際發生、預期發生、同時發生或後續發生之任何損失、責任、損害、補償、傷害、疾病、死亡、醫療費用、檢疫費用及為符合檢疫規定所生之費用、抗辯費用、成本或其他費用不負賠償責任。
    本款所稱損失、責任、損害、補償、傷害、疾病、死亡、醫療費用、檢疫費用及為符合檢疫規定所生之費用、抗辯費用、成本或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所產生之任何清理、毒物排除、移除、監控或測試之費用:1. 傳染病。2. 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任何有形或無形之保險標的遭受該傳染病之影響。

 

信用卡旅遊不便保險

理賠必備文件:

  1. 理賠申請書。
  2. 被保險人以星展豐盛御璽卡購買機票之簽帳單影本(需有授權號碼)或旅行社之代收轉付收據影本。
  3. 登機證及機票正本。
  4. 請求行李延誤或行李遺失購物費用保險金者,提供行李牌正本。
  5. 被保險人以星展豐盛御璽卡支出班機延誤/行李延誤/行李遺失費用之單據明細正本。
  6. 航空公司所開具之班機延誤/失接/登機被拒之班機延誤、行李延誤(以及領回延誤行李)或行李遺失之證明文件正本。
  7. 請求劫機補償保險金保險金者,提供劫機事故證明文件正本。
  8. 申請持卡人配偶或子女之班機延誤、行李延誤、行李遺失購物費用或劫機補償時,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詳細必備文件均需依保險單條款為準。

注意事項:

  1. 信用卡旅遊不便保險保障範圍及定義: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星展豐盛御璽卡支付於出發前已確認班次之商用客機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若於保障期間內因意外事故致其須支付下列合理且必要費用,並以承保之有效信用卡支付時,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之責;但被保險人嗣後取消前述商用客機或團費之交易者,即不負理賠之責。
  2. 「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包含票價、機場稅、兵險費用、燃油費用及其它附加費用必須全部以信用卡支付,方可享有信用卡綜合保險之保障。公共運輸工具之全部票款款項不得有全部(如贈送票、免費票)或部份以優待憑證(含優惠憑證、兌換券、折價券、酬賓券、抵用券、優待券、點數等) 抵付票款;或因抽獎中獎或其他方式無償獲得之票證;或僅以信用卡支付機場稅或兵險附加費等相關稅費的機票均不享有信用卡旅遊保險的保障。被保險人所使用之機票,若係航空公司或旅行社提供之優惠票,且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金額未達該機票票面價額之百分之三十者,對各項費用或損失不負理賠之責。
  3.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支出之班機延誤/行李延誤/行李遺失之購物費用,須使用與出發前支付團費或機票之相同星展豐盛御璽卡,方能享有理賠資格。
  4. 班機延誤保障範圍及定義: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被保險人須支付之班機延誤費用,於「班機延誤費用保險金額」內負理賠責任:
    A. 被保險人預定搭乘之班機延誤起飛達四小時以上者;
    B. 被被保險人所預定搭乘之飛機班次被取消,於四小時內無其他飛機可供其轉搭者;
    C. 被保險人所預定搭乘之飛機班次座位因超額訂位而被取消,於四小時內無其他飛機可供其轉搭者;
    D. 被保險人所預定之轉接班機因前班班機延誤而致失接,於四小時之內無其他飛機可供其轉接者。

    前項所稱「班機延誤費用」,係指於班機延誤期間滯留於延誤當地所生之下列費用:
    A.必要之膳食、住宿費用。
    B.來往於機場及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用。
    C.因班機延誤而須住宿,且被保險人行李已交寄而須購買之日用必需品費用。
    D.國際電話費;此費用若係發生於中華民國境內者,則不適用。

    被保險人的預定行程若係一接續性的行程,雖該行程發生一次以上之班機延誤事故,對於因此所生之班機延誤費用,仍以保險契約所載之「每人每次事故保險金額」為限。
  5. 行李延誤費用保障範圍及定義: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因航空公司處理不當,致被保險人隨行交運之行李於飛機抵達目的地機場(但不含居住所在地) 六小時後仍未送達者,對於被保險人領回行李前為應急而購買必要之日用必需品所支付之費用,於「行李延誤費用保險金額」內負理賠責任,但最高以被保險人到達目的地後二十四小時內所須支出之費用為限。
  6. 行李遺失費用保障範圍及定義: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因航空公司處理不當,致被保險人隨行交運之行李遺失,或於飛機抵達目的地機場(但不含居住所在地)二十四小時後仍未送達者,亦在承保範圍內。對於被保險人領回行李前為應急而購買必要之日用必需品所支付費用,於「行李遺失費用保險金額」內負理賠責任,但最高以被保險人到達目的地後一百二十小時內所須支出之費用為限。
    若已依前條規定給付行李延誤保險金者,則依前項規定所負之理賠責任以行李遺失保險金扣除已給付之行李延誤保險金之餘額為限。
  7. 「日用必需品」定義如下︰
    A.內、睡衣及其他必要之衣著鞋襪
    B.盥洗用具及女性生理用品。
  8. 劫機補償保障範圍及定義: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搭乘飛機遭遇劫機事故時,依其受劫持期間之日數按日給付「劫機補償保險金」;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但以保險契約所載「劫機補償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所稱「劫機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搭乘之飛機遭遇非由合法政府或司法機關控制指揮之個人或團體,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式劫持使用中之飛機或控制該飛機之正常飛航或限制機上乘客之行動者。
  9. 信用卡旅遊不便保險共同不保項目:因下列事項所致之事故或損失,不負理賠責任:
    A.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 叛亂、內亂或其他類似之武裝變亂所致者
    B.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C.被海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沒收、扣留、徵收或銷毀者
    D.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所致者。
    E.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F.對於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不論其是否有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時或先後介入所致者。
    G.對於直接或間接為抑制、防止、鎮壓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其有關之行動所致者。
    所稱「恐怖主義者之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形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H.網路損失。
    I.直接或間接基於、關於、肇因於或可歸責於電子資料之無法使用、功能減損、修復、重製、取代或復原所產生任何性質之損失、責任、賠償請求、費用或支出,包括但不限於相當 於前述電子資料價值之金額。
    J.對於任何直接或間接由傳染病或對傳染病之恐懼或威脅(無論是確診或疑似症狀) 所引起、可歸因於、實際發生、預期發生、同時發生或後續發生之任何損失、責任、損害、補償、傷害、疾病、死亡、醫療費用、檢疫費用及為符合檢疫規定所生之費用、抗辯費用、成本或其他費用不負賠償責任。
    本款所稱損失、責任、損害、補償、傷害、疾病、死亡、醫療費用、檢疫費用及為符合檢疫規定所生之費用、抗辯費用、成本或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所產生之任何清理、毒物排除、移除、監控或測試之費用:1. 傳染病。2. 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任何有形或無形之保險標的遭受該傳染病之影響。

 

信用卡全球購物保障保險

理賠必備文件:

  1. 理賠申請書。
  2. 被保險人以星展豐盛御璽卡購買物品之月結單影本或簽帳單影本(需有授權號碼)。
  3. 所購買物品之費用單據正本。
  4. 事故當地警察機關報案證明文件。

 注意事項:

  1. 信用卡全球購物保障保險保障範圍及定義: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星展豐盛御璽卡支付全額價款所購買的物品(不保項目除外),無論在國內或全球各地,自購物簽帳日起45天內且於保險期間內,因意外毀損、意外遺失、或強盜、搶奪、竊盜等原因所致之損失,於扣除自負額後,得選擇以現金、重置、或修復方式賠付之,但最高以本保險單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所購買物品受有損失時,應盡其注意義務以保全、取回該物品,並應於該物品遭受強盜、搶奪、竊盜後三十六小時內報請警察機關處理,未於約定時間內報案者,不負理賠之責。
  2. 自負額:竊盜及意外遺失之自負額為損失金額之10%,但最低為新臺幣1,000元。強盜搶奪及其他意外毀損之自負額為新臺幣1,000元。
  3. 所承保之購買物品以動產為限,但不包含下列物品:
    A.消耗品及易腐壞物品。所稱之「消耗品」,係指於一般正常使用期間內會被使用殆盡,不留殘體或殘值之產品;或雖仍有殘體或殘值,然已無法發揮該產品之正常功能者。(譬如:香水、乳液⋯等保養品及化妝品、煙酒類物品、水果、肉品及一般食品)
    B.機動車輛、摩托車、水上航行器、飛機或其馬達、設備及零件(包含專供於其上使用之通訊設備)。
    C.為商業用途或企業營運而購置之物品。(譬如:購入為公司行號使用之商品、公司之營業生財器具⋯等)
    D.金塊、稀有或貴重錢幣,及未加工成飾品之寶石。(譬如:古董錢幣、藝術品、礦石⋯等)
    E.現金、鈔票、票據、郵票、有價證券、門票、交通票證或任何種類之票券。
    F.信用卡、金融卡或其他作為簽帳或提款之塑膠卡片。
    G.金銀珠寶、骨董、藝術品。
    H.植物或動物。(譬如:花卉、盆栽、貓、狗⋯等寵物)
  4. 全球購物保障不保事項:
    A. 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
    B. 所購買物品之自然耗損、變質、污染、縮小、漏損、蟲咬、蟲害、銹蝕、腐蝕或固有瑕疵。
    C. 被保險人家屬或受託看管所購買動產之人之故意或詐欺行為。
    D. 交運或運送途中發生之毀損滅失。
    E. 所購買物品之跌價損失或不能使用之損失,或任何間接損失。
    F. 享有保固契約或擔保責任並受有賠償之物品。
    G. 不明原因之失蹤或無法解釋之滅失。
    H. 將所購買物品留置於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計乘車或出租車輛內。
    I. 將所購買物品置存於無人看管之車輛內。但若車門、車窗均關閉上鎖而留
    J. 有竊賊破壞進入之痕跡者(若無破壞痕跡者但警方能確立竊盜屬實),不在此限。
    K. 機械、電子、電路之故障或喪失功能。(此為產品本身之功能喪失)
    L. 加工或處理過程中所致之毀損。(此為加工者之責任)
    M. 使用不當或過度使用、濫用。(此為人為破壞)
    N. 因海關或其他政府機構行為所致之遲延、沒收或毀損。
    O. 交運或運送途中發生之毀損滅失,但被保險人隨身攜帶運送者,不在此限。
    P. 所購買物品之產品瑕疵、設計缺陷、材料或施工錯誤、潛在缺陷或不當使用說明。(此為產品瑕疵)
    Q. 不可抗力之事故,如地震、颱風及洪水等。

 *安達產物國際制裁限制除外不保附加條款:本保險契約對於依照貿易、經濟制裁或其他法令禁止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提供保險者,不予承保,亦不負擔賠付保險金及任何利益之責任。倘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提供保險保障、賠付保險金或提供任何利益給付將導致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總公司或集團母公司 Chubb Limited 違反美國法令、聯合國、歐盟及中華民國相關經濟制裁、禁令或限制時,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將不予提供保險保障,亦不負擔賠付保險金及任何利益之責任。

*上述保險服務(含旅行平安險、旅遊不便險及全球購物保障保險) 係由星展(台灣)銀行以全體持卡人為被保險人向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投保,有關本保險所衍生之理賠及其他任何問題,概由持卡人與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依星展(台灣)銀行與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簽訂之保險單內容作出最後決定,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及移靈費用保險金受益人一律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失能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恕不受理另行指定或變更;另無法針對個別被保險人或其親屬提供任何形式之投保證明(例如申根地區要求之旅遊投保證明等)。其他未盡事宜以及實際保險內容以保險公司提供之信用卡綜合保險條款為準。本保險之有效期限屆滿時,星展(台灣)銀行保留投保與否之權利。賠償帳款可能產生的匯差及手續費由理賠申請人自行負擔。

* 本行保留變更或終止本活動之權利,如有任何變動,以本行網站之最新公告為準。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之約定。

*信用卡旅行平安保險適用保險法第 107 條規定之資訊:依據保險法第 135 條準用第 107 條之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上述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悉依保單條款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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