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持卡人茲向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申請持用本行發行之國際行動支付代碼化信用卡(下稱「本卡」),申請人於使用行動交易裝置點選同意後,即表示申請人已詳閱、瞭解下列條款,並同意遵守之: |
| 第一條(定義) |
| 本條款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國際行動支付:所稱「國際行動支付業務」係指Apple Pay行動支付;所稱「國際行動支付業者」係指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所稱「行動裝置應用程式」係指Apple Pay應用程式。 二、安全儲存媒介(SE,Secure Element):儲存應用程式與相關資料之安全模組。可依不同方式將信用卡/簽帳金融卡相關資料寫入,如將資料交付個人化處理中心進行個人化作業,或透過空中傳輸(OTA)方式下載等等。安全儲存媒介可有不同選擇,包含但不限於置於手機上之USIM卡、Micro SD卡、手機上之晶片或外部裝置﹙如手機套、貼片…等等﹚。 三、代碼化(Tokenization):運用EMVCo組織技術,提供一組與原始資料具有相同格式的代碼,藉以替代原始的敏感性資料,於可支援近端及網路交易之信用卡/簽帳金融卡特約商店消費。 四、代碼化服務(Token Service):藉由代碼化技術,產生、發行代碼,並管理代碼與卡號、卡號效期等資料之對照、互轉,代碼生命週期管理等相關作業之服務。代碼化服務系統得由信用卡組織、發卡機構或代碼化服務業者提供。 |
| 第二條(申請) |
| - 國際行動支付之信用卡服務(下稱「本服務」),僅限本行實體信用卡持卡人申請。
- 本卡為特殊規格之信用卡,須使用符合特定系統規格之國際行動支付設備(可適用Apple Pay之設備;下稱行動交易裝置)並以指定之行動裝置應用程式進行代碼化信用卡,代碼化卡片資料將儲存於行動交易裝置內建之安全儲存媒介中。
- 持卡人使用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時,應避免使用經越獄(Jail Break,簡稱JB)、Root、刷機等行動交易裝置,或應於行動交易裝置安裝防毒軟體,以確保使用安全。
- 持卡人申請與使用本卡不需支付任何額外費用,但仍需負擔實體信用卡之相關費用,持卡人於申請時需輸入實體信用卡卡號、效期、卡片背面末三碼等資訊,並通過本行核驗後,始可進行申請作業,本行保留核准與否之權利。
- 持卡人同意本行得以電子文件(包含但不限於簡訊或電子郵件等各式電子文件)提供各項通知,並於收到本行通知申請核准後,需依據本行通知完成卡片下載流程。本行保留提供代碼化服務與否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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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 |
| - 持卡人同意本行得蒐集、處理及利用有關持卡人透過本服務使用信用卡之各項資料,包括各項交易、技術、位置及持卡人之個人資料與其他相關一般資訊,並依本行蒐集、處理與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及相關法令辦理。持卡人並同意前揭資料與個人資料之利用對象包括但不限於(a)支援信用卡之國際行動支付服務供應商及由國際行動支付服務供應商管理或委託之受託人、代理人或關係企業;及(b)信用卡之支付網路與組織及由該等網路或組織管理或受委託之受託人、代理人或關係企業。
- 持卡人瞭解並同意本行為得將持卡人以國際行動支付業務進行交易之資訊 (包含但不限於交易商店名稱、交易金額、日期、授權碼…… 等)以直接或間接透過信用卡國際組織方式提供予國際行動支付業者,得揭露於國際行動支付服務之應用程式中,以利持卡人得查詢其歷史交易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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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暫停服務) |
| 本行有權因風險考量,暫停本行提供持卡人本服務;若本行因故與國際行動支付業者終止合作,則本行將停止提供持卡人本服務,惟持卡人實體信用卡之權利義務並不受影響,持卡人仍應遵循與本行之約定繳納以本卡完成之刷卡交易款項。 |
| 第五條(持卡人之保管責任) |
| - 持卡人必須妥善保管及使用信用卡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信用卡號碼、信用卡效期、持卡人姓名、信用卡檢查碼、國際行動支付服務之帳戶資料與其他得以作為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之各項資料。並確保國際行動支付服務相關密碼、指紋、Face ID等身分辨識來源,均未讓與、轉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或交予第三人使用,如不再使用原裝置,應清除已註冊之資料。
- 如持卡人未妥善保管行動交易設備定之密碼、本卡、個人資料或行動交易裝置致發生否認交易之情事,本行有權停止持卡人對於本卡之使用。
- 如發生或懷疑以下任一情況,持卡人應立即通知本行:(a)持卡人之信用卡或行動裝置遺失、被竊或修改;(b)其他人得知持卡人之用戶代號、登入密碼、指紋、代碼化卡號等相關安全資料;(c)信用卡、用戶代號、登入密碼、指紋、Face ID、代碼化卡號等相關安全資料或國際行動支付之應用程式曾被他人使用。
- 持卡人應於更換其行動裝置或將行動裝置交付他人(例如行動裝置進行維修期間)前將國際行動支付服務之應用程式內的信用卡移除。
- 如持卡人違反第五條約定致生之一切款項及損害,應由持卡人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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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使用限制) |
| - 持卡人同意如實體信用卡有未開卡、停用、掛失、不續卡、遲繳、暫停使用、強停、信用貶落等情形發生,將不得申請或繼續使用本服務。
- 本服務使用之交易卡號,為透過國際組織提供之代碼化服務轉換後之行動卡號,不支援需輸入卡號或卡片背面末三碼之交易,如代扣繳服務。
- 本服務不支援電子票證功能(如悠遊卡、一卡通、iCash等)、國際機場外圍停車、市區停車、預借現金、離線交易、部分特約商店之設備或作業流程尚無法支援辦理刷卡分期、紅利折抵、感應式退貨交易、原實體信用卡對應國際組織提供之權益優惠等。
- 於實體商店消費時,本服務僅適用於具MasterCard Pay Pass、Visa payWave等感應功能之刷卡設備,不支援磁條及晶片等接觸式刷卡交易。
- 如遇部分交易(分期、紅利折抵)、退貨交易不支援本服務,特約商店得要求持卡人出具實體信用卡。本服務不適用於部分刷卡優惠活動,詳情依本行活動公告為主。
- 本服務非一般實體信用卡,故卡面無簽名欄位設計,惟交易時需透過手機設定之密碼驗證(包含但不限於指紋、Face ID、圖形驗證碼、SIM卡用戶個人辨識號碼、虹膜辨識、或個人密碼等)方可進行交易,一旦通過密碼驗證,即視為持卡人之支付指示,持卡人應遵守發卡機構信用卡約定條款所載之各項權利義務,不得以未簽名為理由,作為拒繳應付款項之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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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行動裝置被竊、遺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
| 持卡人同意行動裝置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第三人占有之情形,應儘速利用國際行動支付之應用程式暫停本服務,並以電話通知本行停用本服務,立約人完成掛失停用本服務手續後,相關自負額之規範與所連結的實體信用卡相同。停用本服務不影響連結之實體信用卡之使用。 |
| 第八條 (終止服務) |
| - 持卡人得隨時以書面、電話或其他本行同意之方式通知並終止本服務契約,但如終止或解除其中一支手機/行動裝置之本服務契約,則僅就該契約發生效力,其他手機/行動裝置之本服務契約仍為有效。
- 本行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或實體信用卡契約被終止或解除時,本服務亦應隨之停止使用、契約終止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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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其他約定事項) |
| 持卡人同意且瞭解,國際行動支付業者係支付服務之提供者,本行不擁有國際行動支付服務之運營權,亦不負責國際行動支付業者及其他相關之任何第三方提供予持卡人之訊息及其它服務。國際行動支付服務範圍及功能依國際行動支付業者公告為準。 本卡之使用,除「國際行動支付特別約定條款」另有規定者外,其餘事項悉依 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之約定辦理。國際行動支付特別約定條款與信用卡約定條款之約定不同者,概以國際行動支付特別約定條款為優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