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資產比重:部分種類的結構型商品可提供給一般投資客戶,但考量流動性風險及申購門檻相對較高,客戶申購時仍須考量占自身整體資產的比重且投資該商品亦須符合自身之風險承受度。
(二)足夠的投資經驗:由於結構型商品含有衍生性金融商品成份,屬較進階的投資工具,較適合 具有衍生性金融商品或結構型商品交易經驗之投資人。
(三)資金流動性:須搭配資金短、中、長期配置及使用需求。客戶應考量該投資資金的未來使用需求,若此筆資金為短期需要使用時,就不適合投資1年以上期間的產品;若期望有定期利息收入,長天期但有定期配息的商品可符合需求。
客戶透過銀行投資結構型商品有:
(一)透過信託資金,投資由海外機構發行之結構型商品(境外結構型債券): 投資所得/損失依境外投資所得稅賦併計綜合所得稅申報。
(二)透過境內銀行以交易相對人身分與客戶承作之固定收益商品或黃金結合衍生性金融商之組合式交易(結構型商品):
(a) 就一般帳戶,依據現行稅法及主管機關相關函令之相關規定,本商品交易之所得應於交易完結時(指到期或選擇性提前終止或客戶提前終止結算時),星展銀行(台灣)依交易日按交易原幣計算損益,再依法令規定辦理扣繳作業。客戶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採分離課稅,扣繳稅款為所得額之10%,該所得不須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客戶如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扣繳稅款為所得額之10%,惟該所得額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中申報納稅,已扣繳稅款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應納稅額中減除。客戶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採分離課稅,扣繳稅款為所得額之15%。
(b) 就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帳戶,依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16條規定,境外客戶從事本商品交易之所得免予扣繳所得稅。
除中華民國稅法外,客戶亦應遵守所屬國籍或註冊地之稅法規定,有關中華民國稅法或所屬國籍或註冊地應遵循之相關稅法規定,客戶宜應諮詢其稅務顧問或會計師 。